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5年5月20日省教育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序言

学校肇始于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兰州道尹彭英甲兰州举院创办的“农林学堂”。此后6次异址,21次更名先后更名为甘肃省立兰州农业学校、甘肃省立兰州高级农业职业学校、甘肃省清水农业学校、天水地区农业学校、甘肃兰州农业干部学校、甘肃省兰州农业学校等1969年,学校响应国家号召搬至清水县办学,1985年迁回兰州,2004年升格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校是省属公办“农工商贸旅”一体化高等职业院校先后被认定为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全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全国职业教育种植类专业示范学校、全国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全国成人教育先进单位、甘肃省“双高”计划建设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甘肃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甘农职院,英文名称为Gansu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英文缩写为GVCA。

学校法定注册住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425号

网址为https://www.gscat.edu.cn/,邮政编码为730020。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四条 学校围绕“一核三带”和“四强”行动,以现代农业技术高水平专业群建设为依托,开设农林牧、生物与化工、财经商贸、食品药品与粮食、文旅与康养等专业大类,建有国家级省级骨干(特色)专业和生产性实训基地学校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办学自主权和办学条件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教育政策,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的办学职能。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实行中国共产党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学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章 学校职能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农业强国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战略,以国际化办学为视角,努力打造现代丝路寒旱农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专科教育,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开展社会人员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能鉴定、科技咨询、社会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留学生培养接受捐助捐赠等。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条件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面向社会需求,依据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条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实施“三全育人”,深入实施课程思政建设工程,实现课程思政全覆盖,积极推进“双思政”改革;构建“思政课+职业行为课+专项实践课”为架构的大思政教育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探索学生、家长、教师以及社区等协同育人有效方式。

十一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建设具有农职特色的校园文化,大力弘扬衡鑑精神,全面形成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环境文化、网络文化等协调发展的局面,实现校园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

第十学校以“全人教育”为办学理念,以勤朴耕读,守正创新为办学校训以“扎根陇原,为农而立”为办学宗旨,以“农工商贸旅”为专业格局,走“党建统领、特色立校、质量强校、文化润校、依法治校”农科文教融合发展之路,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服务,培养适应生产建设和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知农爱农、强农兴农高技能人才。

第十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法办学,严禁在校园传教和举行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  学校深入推进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积极开展一流核心课程和优质教材建设,构建规范化的课程和技能评价标准。

第十条  学校深入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通过技能培训、企业实践兼职、参与产品技术研发等多种途径,加强校企混编师资团队建设。

第十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积极推进现代农业职教集团运行。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和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推进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人才培养,实行“岗课赛证”融通综合育人。

第十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合同管理和职务(岗位)评聘(任)制度。

条  学校依法建立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教职员工进行科学、公正的考核评价,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岗位续聘解聘、岗位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就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弘扬教育家精神,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三)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为人师表,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为人师表、敬业 勤勉;

(六)制止有害或侵犯学生、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学校声誉的现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尊重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学校党委成立教师工作部,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绩效改革方案,完善福利待遇制度,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发展、表彰、奖惩、退出机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学校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有关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平等使用学校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照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技能大赛、发表学术成果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和资助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

(四)维护学校名誉和权益,爱护学校财产;

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按照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为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提供教育和服务,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条  校内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在学校参加培训、在职学习、成人非学历教育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严格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 中共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师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定学校重要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接受同级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文明校园建设

认真执行党的纪律,巩固拓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持续整治“四风”问题,着力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贯彻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坚决防范和抵御宗教向校园渗透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落实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学校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三)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四)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五)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十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提交党委会审议

(二)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提交党委会审议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的决议,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及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一岗双责”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节 学术组织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学校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重大发展规划提出咨询意见

(二)审议有关专业学科的发展规划、机制建设以及学术机构的设置

(三)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师职务(岗位)评聘标准与办法,评各类高层次引进人才和对外推荐各类重要奖项、荣誉称号人选的学术水平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教材

(五)审议学术道德规范性规章及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并裁决与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有关申诉及争议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节 组织机构

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精简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调整学院其他具有独立建制的校属教学研究机构参照学院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其负责人由学校按组织程序任命或聘任。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听取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成立工会组织,教职工自愿加入,在上级工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导下,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学校工会重大事项,审议和批准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四十 甘肃省监察委员会派驻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全面履行党章法律赋予的纪检监察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条  学校设置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校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代表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二级学院

条  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学院依据本章程,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条  学院的主要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国内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岗位职责

(三)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安全

(五)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决策议事机构。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政联席会、党总支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十  院长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对外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五十  学院可根据工会会员人数建立二级工会会员小组,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和工会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  学校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塑造学校良好社会形象。

第五十  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和服务社会,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等能力。

第五十 学校按照甘肃省打造全国现代寒旱特色农业先行基地行动方案,助力甘肃建设“牛羊菜果薯药粮种”八大产业集群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

十条 学校坚持“职教出海”,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合作,积极搭建产学研创平台,促进师生双向培养,构建面向全球发展的工作体系。 

学校设立校友会,成立校友联络办公室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和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筹措教育资金,服务学校建设和发展。

  学校可设立理事会,作为学校办学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理事会依照《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教育部令第37号),开展具体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各类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  学校所管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资产及公共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学校举办者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学校实行以国家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预算约束、绩效导向”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开展节约型绿色校园建设,开源节流,节能减排,履行社会责任。

十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完整安全和保值增值。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二条  学校构建社会化后勤保障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升后勤管理水平,保障教学科研,服务师生员工。


第九章 学校标识

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造型校徽中央以最早校舍衡鑑堂轮廓为核心元素镶嵌麦穗图案,下方为建校年份“1906”外环上部配以毛泽东手书体“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下部为校名英文全称“Gansu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如图所示)校徽秉承传统文化、历史元素、农业特色设计理念



第七十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白色校徽、毛泽东手书体“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名英文全称的水天蓝长方形旗帜。校旗为标准二号旗如图所示。中英文校名组合使用时,应遵守中英文校名组合规范。

第七十条  学校校歌为《兴农有我》。

第七十  学校的色彩标识为中国红、水天蓝、生态绿、丰收黄4种颜色。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后,报甘肃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管理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七十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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