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职业技术学院
社会服务(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院社会服务(培训)管理工作,并调动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社会服务(培训)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乡村振兴科技创新行动计划(2018-2022年)》(教技〔2018〕15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参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4]57号)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培训),是学院履行服务社会职能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学院建设与发展、提高办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需要,学院相关部门、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并服从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安排与协调。
第二条 学院鼓励各教学系(部)、各部门充分发挥教育、科技资源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培训)工作。
第三条 开展社会培训,要与委托培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开展社会培训,要根据培训项目、内容以及学员住宿、饮食、交通、学习用品等相关经费支出,认真做好经费预算。
第五条 开展社会培训,要拟订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报经学院领导审阅同意后,按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社会培训收费,国家或省上有规定的标准的,严格执行国家或省上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社会服务(培训)收入纳入学院财务进行统一管理,严禁各培训组织单位私自设立财务账簿、自行管理培训经费。
第八条 根据上级党政部门要求、校企校地合作、服务“三农”、经学院审批和备案的各类教科研项目实施、贫困地区扶贫等工作需要,由学院派出开展社会服务(培训)工作者,参与社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按因公出差对待(须填写“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出差任务单” ,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同时,按照《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甘农职院函〔2018〕27号文)规定,核报交通费、住宿费等,并领取工作补助。
第九条 学院在职职工在正常上班时间,个人接受外单位培训邀请需要在外开展社会服务(培训)者,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凭受邀请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农民合作社、社区和村委会等)的函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外出开展社会服务(培训)。同时,在外开展社会服务(培训)所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邀请单位或职工个人负责,学院也不给予出差补贴和发放课时费;在外开展社会服务(培训)的个人人身安全风险也由本人承担。
第九条 学院在职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个人接受外单位邀请,在外开展社会服务(培训)培训者,不须报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各类支出和个人人身安全风险也由本人承担。
第十条 由学院派出开展社会服务(培训)授课的, 课时费按《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座费、评审费发放办法(试行)》(2018年12月18日印发)执行。
另:若邀请单位发放授课费,授课人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如实说明,学院不再计发课时费,只核报交通费、住宿费和工作补助。
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服务(培训)工作需要聘请外单位专家的,外请专家的交通费据实报销;住宿标准,原则上参照学院职工执行,并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如有特殊情况,最高不得超过320元/天。
第十二条 参与社会服务(培训)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如若因个人行为在培训单位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者,学院将依规依纪予以处理,并在2年内不予外派参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严禁借社会服务(培训)工作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在社会服务(培训)工作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十三条 报销培训支出费用,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相关单位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四条 在培训工作中,因理论联系实际和学习先进技术、经验等的需要,到企业、养殖和种植基地、农业示范园区等参观考察支出的讲解费、入园(门)费等小额零星支出,允许以现金方式支付;其它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开展社会服务(培训)工作奖励。
1.学院鼓励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员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以良好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参与培训工作,对争取到由学院承办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各类培训项目,从项目执行结束后所获得实际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经费对社会服务(培训)项目学院内部承办部门(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承办)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由具体承办部门对争取到项目的个人给予奖励。
2.奖励比例。奖励分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两部分。对集体(项目承办部门)的奖励比例是:
开展社会服务(培训)项目奖励比例表
序号 |
项目实际收益 (元) |
奖励比例 |
奖励数额 (元) |
奖励对象 |
1 |
5000-10000 |
15% |
750-1500 |
承办部门 |
2 |
10001-20000 |
16% |
1600-3200 |
承办部门 |
3 |
20001-30000 |
17% |
3400-5100 |
承办部门 |
4 |
30001-50000 |
18% |
5400-9000 |
承办部门 |
5 |
50000以上 |
20% |
10000以上 |
承办部门 |
对争取项目有重要贡献的教职员工个人的奖励,由项目具体承办部门按贡献大小,从承办部门集体所获奖励的总数中,提出30%予以奖励。
3.奖金核算。每次培训项目结束后,由承办部门与学院财务处共同进行收益核算(包括应纳税),然后根据服务(培训)项目实际收益,按上述比例给予奖励,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4.奖金发放。每次培训项目结束后,由承办部门造表,经学院财务处审核签字盖章,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签后,由学院财务处核发。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继续教育部、财务处负责解释与补充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