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日常性运行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有法可依、程序严密、科学规范、配置合理、部门落实、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物尽其用、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院、处(系)两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各系、处及直属部门是学院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善;
(二)负责全院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
(三)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部门账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与计划、并跟踪、监督及参加各部门招标、采购、验收;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及报废资产的备案及处置等工作;
(五)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各系、处及直属部门等的职责:
(一)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的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报损及丢失资产的初审和申报等;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维修,保证资产的正常使用;
(五)负责本部门调动、离退休等人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六)负责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动植物。
(二)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澡堂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包括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二)固定资产明分类细为十六类:
01房屋及构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建筑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支出计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按照估价入账。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记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帐。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价值计帐。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在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改良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计帐有误。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价值变动,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四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建卡等手续。
(一)房屋、建筑物的验收,由基建处按照基建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房屋、建筑物的管理及使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并提交房屋及构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对投入使用超过一年仍不能做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概算数建固定资产账,待决算完成后再作调整。
(二)仪器设备、家具等验收,按照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办法和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
(三)图书等由图书馆按照图书资料验收办法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对学院固定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维护、调配、处置、清查等各个环节实施的系统管理,使每个环节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全院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力求信息共享,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使用率。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完整性,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报主管副院长、院长,由院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才能实施。
第二十条 对用于经营性活动(如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及对外租借等)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之一者,需进行固定资产移交:
(一)机构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甴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部门会同二级管理部门或资产占有、使用的部门提出意见,经学院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如下:
(一)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
(二)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的处置报教育厅审批。
(三)其他不在上述规定范围以内的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按有关文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处置需报由财政厅审批的,由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部门代表学院向省财政厅写出专题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核批复,并以财政厅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及《核准处置国有资产清单》下账。
(五)固定资产处置需报由教育厅审批的,由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部门按上述程序办理,报教育厅审核批复,并以教育厅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及《核准处置国有资产清单》下账。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使用到期的资产进行处置时,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应说明详细原因,提交资产的购置年份、型号、使用年限、入账凭证、决算等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限额以上固定资产的转让,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进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于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学院所有,统一上缴财务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部门会同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实施。资产处置中的重大事项由院长办公室会议决定。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以下类别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一级账及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三)使用部门设分类分户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一级账按固定资产十六类建置。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等,一物一卡,有领用人签字承担保管义务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调剂,需填写转接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簿。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物、帐卡相符。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一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处及资产使用单位及保管人员、使用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完善。
第三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对能认真贯彻各项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发挥固定资产作用、提高使用效率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酌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管理人员不落实或人员变更不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造成管理混乱的。
(二)放松管理,造成大量资产流失。;
(三)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建账、建卡的。
(四)擅自处置、拆毁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将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资产或侵害学院利益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