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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11-08

 

零星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零星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验收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负责的工程款在壹万元以上的零星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零星工程一般指没有对外委托设计,由部门负责的维修、装修、拆除、清淤、绿化、管道更换等工程量较小的合同工程和一些临时性工程。

第四条  竣工验收由主管院领导与纪委书记共同主持,工程管理部门具体组织,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和施工单位参加,进行联合验收。

二、验收条件

第五条  工程已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全部施工完成,并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第六条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完成情况表》经过了工程管理部门的审核和确认。

三、验收程序

第七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单项工程临时性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

第八条  验收小组在验收前需准备验收流程、验收记录、验收分工,并召开验收预备会议,商议验收标准及相关事宜。验收进行时,参验人员不得少于5人。使用者应为验收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验收小组成员对工程现场验收情况进行定论,填写验收表格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  验收人员必须对验收质量负责。验收是否通过由验收小组成员集体议定,组长(主持验收的院领导)宣布。验收小组成员中有1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时,组长可以根据质量问题大小决定验收是否通过,不同验收意见要写入验收报告。如有2人及以上提出异议,如需通过须经报院长裁定。

第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能重新组织验收。一般情况下,整改不要放在验收通过之后。对施工质量存在缺陷的单位,验收小组有权提请学校取消该施工单位在学校以后的投标资格。并视其误工及损失情节处以罚款补偿。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汇总《工程合同》、《工程完成情况表》、《工程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上报档案室一式两份备案,并及时协调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四、竣工结算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依据《工程合同》、《工程完成情况表》、《工程验收报告》办理竣工结算手续。财务部门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70%。

五、附则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将工程验收情况及交付使用时间在校园网上及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