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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11-08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甘农职院发〔2011〕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招投标管理,保护学院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由学院组织的招标投标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投标原则

第四条  招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许以任何方式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必须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日。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九条  根据规定,下列项目属于公开招标范围

(一)物资采购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人

民币以上的。

(二)工程采购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2.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含)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的;

3.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2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三)服务采购

1.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2.其他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条  下列项目由学校委托社会咨询机构制定栏标价限制投标价格后由学校组织招标:

(一)货物采购

采购限额10万元(含)至3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二)工程采购

1.基建项目附属工程、房屋修缮及基础设施改造、校园治理、改扩建等项目单项工程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人民币的;

2.工程建设物资材料采购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人民币的。

(三)服务采购

1.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人民币的;

2.其它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人民币的。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由学院组织招标:

(一)货物采购

采购限额5万元(含)至3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仪器设备批量在30万元(含)人民币以内)

(二)工程采购

1.基建项目附属工程、房屋修缮及基础设施改造、校园治理、改扩建等项目单项工程在5万元(含)至50万元人民币的;

2.工程建设物资材料采购在5万元(含)至30万元人民币的。

(三)服务采购

1.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至30万元人民币的;

2.其它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至30万元人民币的。

第十二条  1万元(含)至5万元以下人民币的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可以采用协议招标。

第四章 招标组织及职能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纪检监察、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提交党委会集体决定。

领导小组的职责为:讨论决定招标方式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大问题,研究提交党委会议集体研究的问题和具体意见。确定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组成员组成;审核并批准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和物资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等。

第十四条  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学院基建、设备、总务、财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招标工作小组的职责为:负责接收立项单位的招标申请(已审批),启动招标程序。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人报名。负责组织资格审查专家审查投标人的入围资格,对入围单位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或项目在本地实施情况的考察等,发布资格审查公告。与中标单位办理有关合同、协约等手续;检查监督招标项目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针对不同项目成立评标组。组长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临时指定,成员由项目主管单位人员以及随机抽调的有关经济和技术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根据实际情况,重大项目邀请校外专家参与。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主管单位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代表、招标工作小组代表和院纪委、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评标会议,但不参与评标。评标组设立召集人,召集人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召集人参加评标会议,做好记录。

评标组的职责为:负责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撰写项目评标报告书,根据不同项目数额分别送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标工作小组审核批准。

第五章 立项

第十六条  预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的项目均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预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协议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由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邀请三家(含)以上,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分为院内自行招标和学校委托咨询机构制定栏标价限制投标价格两种模式。

协议招标:是指因特殊需要不适宜公开招标,招标人(院内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可采用直接邀请个别特定法人经面议、协商或谈判方式进行的招标。分为只有唯一供应商的单一来源采购和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

第七章 招标程序

第十八条  邀请招标程序

1、招标人对已立项招标的项目报请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2、编制项目标底及标书或委托他人做标底,交招标工作小组进行论证。

3、编制并发放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邀请书及招标文件所发法人或组织的名单应经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所发放的投标法人或组织数量必须多于三家。必要时应对潜在投标单位逐个考察。

4、招标人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内收集投标书,过时投标书不予受理。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投标书少于三家,应继续发放投标邀请书,直到收到的投标书总数超过三家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5、举行开标、评标会议,会议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代表、招标工作小组代表、所有投标单位代表、评标组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6、办理中标手续,签订合同书。

7、如遇投标法人或组织无一中标,则应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  协议招标程序

1、根据不同项目数额,招标人将议标项目申请报送招标领导小组或分管院领导批准。

2、编制预算方案,报学院计划财务处审核。

3、招标工作小组与投标法人协商或谈判,对方若能满足我院建设、

技术及费用要求,即可宣布初步中标。填写表格,双方会议代表签字。

4、招标工作小组将谈判结果报告报送招标领导小组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即可正式通知中标单位。

5、甲乙方按照规定的程序签订合同书。

6、如谈判未果,再邀请第二家单位进行议标,依次类推,直至中标。

第八章  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还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中应附有该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单位的施工硬件设备条件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九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

(一)开标会由评标组组长主持,评标组成员、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监察部门负责核查标书的密封、印章及标书的完整性。

(二)评标组认真做好标书审查工作,分析投标单位对招标的响应程度。

 (三)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开标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情况负责对有关材料,设备进行询价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拦标价并负责绝对保密,开标现场公布拦标价,若超过四分之三投标单位的报价高于询价结果或拦标价,则取消该次评标,并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

(一)评标一般分为商务评标、技术评标

(二)评标方法包括经济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及法律、政策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三)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四)在评标开始前确定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有关原则一经讨论通过,不能在评标过程中更改。评标过程中对于文件中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进行澄清,但澄清只能在投标文件的范围内,对实质性的问题,如投标价格、重要的技术参数和指标等问题不能澄清;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五)重大工程项目和专业性很强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应邀专家参与评审。

(六)专家评审费用从项目中支出。

(七)评标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八)直接参与招标组织活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评标组成员,工作确实需要的,可列席招标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定标。

评标组根据招标的不同内容,定标工作应对投标单位相关指标(如

企业的资质、资信、社会信誉、以往业绩、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质量承诺与保证措施、工期、保修年限以及产品性能、相关技术指标差异、售后服务、结合使用特点与要求等)进行综合分析,充分评比后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进行定标。

定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中标单位以评标组2/3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的中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主持人、评标组成员及监督人员要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对评标结果负责。评标组应及时将评标结果报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章 招标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上网公示中标单位,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未发现问题,应及时协助立项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送财务处、监察室备案,同时及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结果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立项单位负责人向招标工作小组书面报告,由原标组或召集纪检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并写出情况报告,招标工作小组批准并备案。重要的变更要根据立项原则报请相应会议批准。

第三十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但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保证金不退还,并参照招标投标法给予罚金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监察部门派人参加各评标组,负责对评标工作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监察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