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甘肃省有关招标采购方面的规定,结合我院招标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院内范围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用设备、基建工程和其他行业规定需纳入政府招标采购的项目和设备,按国家颁布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四条 凡纳入学院内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购计划经学院有关会议立项。
(二)采购预算已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三)具体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第五条 凡纳入学院内招标采购项目,在经费报销时必须附有加盖“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的合同文本、项目招标采购审批单、验收报告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监督小组(纪检办公室)、招标采购办公室和评标工作组。招标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财务处长任副组长;工会主席、监察审计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副处长、资产管理科科长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有关招标采购方面的政策规定,制定并完善学院招标采购的相关制度。
(二)审核年度招标采购计划,报学院会议决策。
(三)实施学院招标采购活动。
(四)调解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纠纷。
(五)定期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汇报,及时总结招标采购工作经验并指导招标采购工作。
第七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是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统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从事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其工作职责为:
(一)制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二)审查各部门的招标申请并报批。
(三)与项目承办单位、招标监督小组商定招标采购方式。
(四)审核签发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五)负责招标、中标信息的发布。
(六)接受投标报名,按照要求组织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资质。
(七)组织对潜在投标人的考察,建立并逐步扩充“潜在投标人信息库”、“评标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八)根据项目需要,组建各类评标工作组。
(九)根据项目需要,与项目承办单位、招标监督小组协商组建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工作组。
(十)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做好开评标记录。
(十一)规范校内招标投标市场的廉政准入机制。
(十二)负责对与学院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和中标合同书等资料的归档。
(十三)协助处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十四)参与校园基建工程验收工作。
(十五)办理学院政府采购前期手续,协助学院项目承办部门完成政府采购招标工作。
第八条 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对招标采购工作的重要程序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由监察审计处长任组长,日常工作由监察室牵头,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项目监督小组。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监督招投标工作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二)对确定潜在投标人、组建各类小组、抽取和确定评标专家进行监督。
(三)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参与招标项目的考察、验收及合同项目履行情况的检查。
(四)监督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全过程。
(五)对招标文件、项目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接受供应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第九条 招标采购项目承办单位负责相应招标采购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起草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及合同。
(三)负责招标文件的答疑。
(四)参与考察,负责撰写考察报告并交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五)参与评标并向评标小组介绍项目情况。
(六)负责组织中标项目的现场验收,负责检查中标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
(七)协调各职能部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组织对完工项目验收,处理维保事项。
(九)负责项目完成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 评标工作组负责评标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由经济、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技术咨询和评标。
第三章 招标范围与限额
第十二条 通过各种形式划归学院的公用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均纳入学院内招标采购管理,按本办法进行学院内招标采购。根据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允许学院自行采购项目:
(一)各类房屋、道路、校园公共设施、校园景观绿化和维修改造工程,室内装饰和改造工程以及工程设计、监理、勘探等项目。
(二)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生活服务类设备设施的采购。
(三)总价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含基建设施设备、基建材料、图书资料、教材、药品、劳保、办公用品、维修耗材等)。
(四)招标领导小组认定应纳入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十三条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项目学院党委会议研究立项通过;5至10(含5万元)万元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立项通过;1至5(含1万元)万元经院长或主管领导主持办公会议研究立项通过;2000元(含2000元)至1万元经各处室、系、部、农场处级部门处务会议研究立项通过;2000元以下各处室按计划和有关程序采购;以上所有采购行为在采购前必须到国资部门履行采购申报程序;各项采购经相关会议研究立项后按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严格执行。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学院招标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竞争性谈判,招标办公室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两家单位,组织谈判工作组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采购。
询价,招标办公室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并组织专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
单一来源,招标办公室组织项目承办单位、有关专家直接与供应商谈判采购。
第十六条 以上招标采购方式的含义均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为准,所有招标采购方式的确定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限定范围。
第五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
凡纳入学院内招标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应在开标评标前15天到招标采购办公室填写《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审批表》,提供招标采购项目的各项要求(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要求,基建工程、装修项目的施工图或方案图与工程量清单等)附书面,经有关部门领导审批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招标。
第十八条 确定招标方式和投标单位
(一)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招标采购项目金额大小、技术要求、工程状况、市场行情,与项目承办单位、招标监督小组商定招标采购方式,特殊情况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决定。
(二)投标单位的确定,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与监督小组商定,承办人和主管部门可提供拟邀标的投标单位建议名单。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其他招标采购方式所邀请的投标单位和询价厂商均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九条 发标邀标
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确定的招标方式,向投标单位发放邀标书和相关招标文件。邀标书和招标文件应将本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招标答疑应面向所有受邀请投标单位。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相关资料、样品交至招标采购办公室,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开标
开标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主持,项目承办人向评标专家介绍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招标采购监督小组成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经现场审查,有效的投标文件或潜在投标人不应少于三份或三家。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标
评标由组建的评标专家工作组负责。工作组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除组长、副组长外,其他成员由招标监督小组与招标采购办公室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根据不同的评标项目,专家工作组成员可作适当调整。根据采购任务的需要,可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决定成立临时性的评标专家工作组。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
评标会议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评标工作组组长主持,评标工作组全体成员和监督小组成员参加,承办单位列席会议并参与评标。会议程序如下:
1、项目采购承办单位介绍本招标项目情况。
2、评标工作组组长依照招标文件宣布本项目的评标定标办法。
3、评标工作组成员逐个分阅投标书并评议交流。
4、招标采购办公室介绍审查投标书应标及投标人情况。
5、必要时,投标单位代表进场介绍应标情况,接受评标人员质询。
6、根据确定的评标办法,在充分审议各投标单位资质、报价、方案设计、施工组织、售后服务等应标情况后,采取无记名投票办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单位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7、监督小组成员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参与评标和监督的全体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承办单位成员也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报监察审计处备案。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有效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废标后,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采用公开招标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将评标结果在校园网络系统和宣传栏上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书面承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书面合同送交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后签发,并报监察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
基建工程、装修改造类合同签订后,工程队的管理、工程质量的监督、验收等合同履约,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
基建设施设备、基建材料等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后,由基建办负责催货、验收、经费结算并协调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
其他合同签订后,合同履约情况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
招标采购监督小组与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学院规定对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变更
相关管理部门、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应尽可能将招标项目的需求、方案、材料(设备)选择等各类问题消化、协调、处理、解决在合同签订之前;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需要合同变更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对没有理由、假公济私、逃避监督的合同变更要严加惩处。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因情况特殊而无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十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符合相关要求的,按学院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并将具体情况书面交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采购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院的根本利益。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重复采购的货物,如果近三个月内已经进行过招标采购,在该货物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采购必须按照“先报预算、资产审批、招标采购或协议供货”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三十四条 对重大基建工程项目学院党委会议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在可行性论证基础上研究立项,并报主管和相关部门审批。学院基建办负责办理建设前期手续、组织施工、竣工验收、配合财务处完成工程决算工作。学院财务处与基建办共同负责基建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招标标的)和工程决算工作。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纪、违法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反本办法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参加学院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参与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和监督小组成员违反招标采购工作规定,按校纪校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学院有权终止其中标项目合同履行,另行组织招标。
第四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或履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参照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给予罚金处理,同时中止一段时间或取消今后来我院参与投标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学院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对学院招标采购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提出或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