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学生工作 /规章制度 /正文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3    阅读次数:1092


为规范管理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活动是在学院的组织管理下,学生利用课外充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扶困优先、学有余力、遵纪守法”的原则,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三、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处统一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和用工单位未经学生处许可,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校内学院各部门提供的岗位为主,一般不允许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各勤工岗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五、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进行,一般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正常学习时间不允许进行有关活动。若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到学习,班、系及学生处都有权中止其勤工俭学活动。

六、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各方面表现突出者优先考虑。

七、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班级、系部加注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在有勤工助学岗位时统一安排,学生也可通过个人联系校内岗位获得勤工助学机会,上岗后到学生处登记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1、勤工助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2、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经常旷课迟到,综合素质测评不及格者;

4、弄虚作假,编造家庭经济困难的;

5、有挥霍浪费、大吃大喝、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的;

6、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八、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做到认真负责,诚实守信,遵守工作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九、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报酬由校内各用人单位负责核发,报酬标准由用人部门根据《甘肃省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勤工岗位进行核定。

十、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人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以外伤害事故,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按法律程序办理。

十一、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