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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3    阅读次数:7123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加强评审工作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是资助品德优良、学习勤奋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凡取得我院学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正常注册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评审原则

1、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审,每学期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在每学期省学生资助中心预算计划下达后二个月内进行。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班、系、院三级评审、院系二级公示”、“班主任主持、学生参与”的原则。

3、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影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资助名额与标准

1、学院根据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各系现有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数分配国家助学金评选指标。

2、按国家规定,资助对象约占学生总数的三分之一,平均资助标准为应资助对象每生每学年2000元,资助标准可分为三档。一档为每生每学期2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困生;二档为每生每学期1500元,资助对象为贫困生;三档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界定为特困生,若具备申请条件,在校期间最高可获4000-5500元资助:(1)父母因残障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学生残障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2)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单亲无固定收入;(3)父母为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的;(4)父母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少数民族贫困学生;(6)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大学生且父母无固定收入(7)受灾严重的贫困家庭学生;(8)存在其他特殊经济困难的。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界定为贫困生,若具备申请条件,在校期间最高可获3000-3500元资助(1)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有微薄的固定收入;(2)(1)来自老、少、边、穷农村地区的;(2)父母一方下岗,另一方收入较低者;(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4)父母一方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大的;(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无力支付学费的;(7)家庭经济存在其他较严重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临时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可获1000-1500元资助。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和纪律处分。

3、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学期操行成绩80分以上,无参与不健康活动和不诚信纪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彻夜上网等现象,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无二门(含二门)以上补考课程。

5、遵守学院文明纪律要求和宿舍管理制度,无吸烟酗酒、染发烫发、夜不归宿、校外租房、违章使用电器等现象。

6、积极参加学院或系部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公益事业及网络评教等活动。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

8、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或未交学杂费但已签定助学贷款协议或个人申请理由充足批准缓交部分学杂费每学期正常注册学生。

五、评审程序

1、每级新生入学后,班主任通过翻阅学生档案、收交查阅《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平时掌握学生家庭情况与生活情况、学生中广泛了解、评阅学生贫困证明等途经,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建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对全班三年内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特困、贫困、临时困难统筹规划。以后每学年九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条件变化情况,对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更新,并对评审统筹规划适当调整。

2、辅导员组织班级学生成立评议小组,并向全班宣讲评选条件和要求。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供生源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辅导员指导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上报所在系。

3、各系根据学院分配评选指标,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召开会议对各班评议小组提交的建议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集体审核,并将评选审核结果在系内进行公示,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贫困生证明等有关材料系内归档保存备查,学院审批结果由班主任记入学生档案。

4、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按照评选指标和要求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审批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当年学院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六、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由学院按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划拔资金和审核批复后,按学期造表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2、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坚持评审原则和条件,切实把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学期综合评价、家庭经济状况等各方面的情况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国家助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按政策实行严格管理,资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坚持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获奖学生。学院对各系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审国家助学金资格;

5、各系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凡已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申报时弄虚作假,评定后出现严重违纪、学期成绩不达标、吸烟酗酒、夜不归宿、校外租房、违章使用电器、用助学金请客、购买奢侈消费品等现象。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以后的申请资格。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