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学生工作 /规章制度 /正文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03    阅读次数:65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及省上有关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依法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  开展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从保护学生利益的角度出发,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学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学院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保卫科协同学生处负责日常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以及管理的实施、督促、检查,协调处理全院性的学生安全工作。各系具体负责全系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检查处理本系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要把本系各班级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六条  学院其它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积极配合,加强管理。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改善学生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教育管理计划,各部门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学生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各系(部)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的各个环节,特别是节假日前,多形式、有重点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骗、防诈、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专题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九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必须与安全管理相结合,注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疏导和沟通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困扰、消除心理障碍,把事故或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第十条  学院加强对维护校园安全正常秩序的组织领导,督促和指导学院各有关部门落实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尽力杜绝各类危害学生安全和校园秩序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条  学院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防范,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其他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协力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校园稳定。

第十四条  学院校园、学生公寓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院及学生公寓的人员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并向院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得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及偷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学生进入不适宜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危害学院正常秩序的标语、传单和大、小字报;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有害信息;不得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突发事件、刑事或治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当立即向班主任、系(部)领导或直接向学生处、保卫处报告,并协助保护好现场。首接报告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伤害和损失,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 如果学生在校园内发现有流氓袭扰、行窃、斗殴、行凶,应当立即向保卫处或有关人员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拨打“110”报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1、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非经保卫或公寓(宿舍)管理部门批准严禁进入异性公寓(宿舍)。

3、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使用明火,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焚烧废弃物,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4、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出示本人证件。

5、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6、学生公寓内严禁有吸烟、烧水、做饭、私自使用违禁电器、私藏管制刀具、私自移动和拆卸电源线和电话线;私接、乱接电源线及熄灯后点蜡烛等行为。

7、严禁攀爬宿舍窗户及楼顶。

第二十条  学院伙食部门应加强学生食堂卫生与饭菜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卫生达标,饮食安全。学生在校外就餐,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不食用校外无照经营业主的食品或不能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食品。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消防(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不损坏消防设施,不违规使用电器,积极学习消防知识和防火自救常识,积极履行参与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协助扑灭初起火灾等义务,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活动时,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则,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和抢穿马路,不在校园道路上打球、滑旱冰,时刻注意自身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学楼、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校外活动,须经系同意,按学院或系的有关规定进行。学院有关部门或系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学生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旅游或参加其它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需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并必须有教师或学院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院的安全审查。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及学院职能部门组织学生集体外出的参观、游览、学习、调查、竞赛、表演、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得去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场所;要特别注意交通安全,不得乘坐未经交通部门检查许可或无证、无照人员驾驶的车辆,寒暑假及节假日探家不得乘坐超载车辆,不得集体包乘车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利用节假日外出旅游须自觉向家长报告,并负责自身安全;不得到无防范措施、无安全保障的地方游泳、登山,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习、实训、实验安全管理

1、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和实验,实验教师必须事先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学生须遵守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和指导教师的要求,并在其指导下完成各项操作。不得私自改变实习、实训和实验内容;不得做私活和与实习、实训、实验内容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实验室内喧哗、追逐、打闹。接触农药等危险品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操作,农机具操作必须严格按指导教师的要求操作。

2 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必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学生必须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自觉遵守实习基地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带队教师的安全要求,不得私自离队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院或系(部)批准,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外出从事不健康、不安全的勤工助学活动。同意外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并将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种类、地点、时间、联系电话、单位及负责人等内容做详细登记。

第三十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校园施工工地的管理规定,不得靠近、进入或穿越施工工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擅自离校外出,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学院应及时寻找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二条  家住学院附近的学生可申请走读。符合走读条件的学生需由家长本人到学院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走读生应根据学院规定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走读生资格的一律取消其资格,并责令其搬回集体宿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因伤住院,班主任、系(部)、学生处要及时了解学生病情或伤情,及时通知家长,向院领导报告,并负责安排好学生住院的学习、生活等事宜,协助有关医院做好治疗工作。学生危重疾病入院治疗,要尽全力进行救治,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或全愈出院、因事故伤残经治疗后病情稳定能生活自理的学生,学院认为可以坚持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继续学习的应办理休学和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制定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处理学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重大事故后,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其事故和责任的认定,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依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遵守学院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失,情节较轻的,由学院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赔偿。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自觉遵守《学生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院正常秩序,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成绩显著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学院不负责任,并保留依法追究当事人或组织者责任的权利。

1、在教学、实习或日常生活中,学生因违反纪律或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的;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校外集体活动发生事故的;

3、对于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发生事故的;、

4、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事故的;

5、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事故的;

6、其他应由有关责任人承担事故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处、保卫科负责解释。未尽适宜,参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