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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行政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6-03    阅读次数:39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法制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的原则。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得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可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不属于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后再违纪,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表现较好着可按期撤销处分;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犯错误,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违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违纪教育处理后仍屡教不改者。

4、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中,制造伪证、掩盖、歪曲事实真相者。

5、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6、多人违纪的组织者、策划者。

7、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纪者。

8、同时犯有多项违纪条款者。

第三章 处分界限

第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治安罚款或警告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拘留或收容审查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3、刑事拘留、劳动教养或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者,其责任自负,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九条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和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策划、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情节轻微,经教育能及时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盗、诈骗、冒领、抢劫、窝脏、销赃、明知是脏而购买者,除如数偿还财物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在100­-300元之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在300-400元之间者,给予记过处分;

4、价值在400元-500元之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撬门扭锁入室偷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为盗窃、诈骗、抢劫提供信息、工具者,协助窝赃、销赃、分赃者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伪造、涂改证件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拾捡财物据为己有者,参照第十条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和公共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在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在实验、实训中,违反操作规定,故意损坏实验设备,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毕业生离校前,故意损坏公物和设施者,按第十二条规定加倍赔偿,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者,除按责任大小负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肇事者(不守公共秩序,不听管理人员与同学劝阻,带头起哄,用各种方式挑衅滋事,激化矛盾引起事端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事实及其他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肇事者参与打架,按以下打架者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2、策划者:策划、组织、鼓动、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策划者参与打架,按以下打架者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策划组织打群架或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起哄鼓动,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对证人、检举揭发人、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有报复、威胁等言语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在违纪事件调查中,作伪证歪曲事实真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并同时作伪证者,按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10、打人致伤不按调查处理部门裁定金额按时交纳赔偿者,加重一级处分,同时缴纳赔偿金。

第十四条 学生携带、收藏管制刀具,不主动上交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强制收缴。

第十五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作如下处理: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

2、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隐匿、毁弃、冒领和私拆他人邮件、包裹及汇款单,妨碍他人通讯自由,盗打别人电话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4、不遵守学校规定,擅自外出上网、游玩、游泳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亡事故者,一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5、违章骑车、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以下妨碍学院正常管理秩序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扰乱课堂、宿舍、会场及公共场所秩序或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撕毁或涂改学院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未经同意,在学校张贴(公共广告栏除外)海报、广告、启事、电影、录像等宣传材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违反学生证管理规定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5、在考试、奖惩、就业等方面,因个人愿望和要求得不到满足,对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侮辱、威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煽动、策划、组织罢课、罢餐、绝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组织非法集会、讲演、报告,举行非法游行或成立非法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冲击学校办公机构、教职工住宅,围攻学校领导,情节严重者,对其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对跟随参与以上活动而违纪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1、违反校园网文化安全管理规定,蓄意破坏系统安全运行,转让、租借本人帐号,盗取别人帐号、密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发表、传播有损国家、学校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言论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

1、在宿舍内酗酒起哄、行令猜拳或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宿舍楼 、教学楼等公共场所内点火焚烧,造成不安全隐患,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公寓内砸玻璃、扔酒瓶、乱倒污水与垃圾、生火做饭、有意破坏公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学生公寓和教学楼使用电热设备、乱拉电线、乱接灯头等违章用电者,一经发现,除没收电器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无故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私租民房居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未经同意,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宿舍同学伤害和经济损失者,赔偿所有损失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在公共场所或公共财物上乱写、乱画、乱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态度强硬或寻衅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以现金、票据、实物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初次参与赌博,但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和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或为赌博放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召集并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酗酒或酗酒闹事者:

1、酗酒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酒后肇事,按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者:

1、传阅、收看非法印刷品、淫秽书刊、淫秽声像制品等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吸食、贩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流氓行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道德败坏或其它不检点行为者:

1、卖淫、嫖娼或介绍、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窥看、滋扰等流氓行为者,初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非法同居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骚扰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有其他不检点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含上课、实验、实习、军训、劳动)学时达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1-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一次不按时报到注册者,全校通报批评;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逾期两周无故不报到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试(考查)作弊或剽窃文章者:

1、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轻重及学生认识错误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考查、测验)中有抄袭或让他人抄袭、携夹带等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请人代考、替人考试或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校期间投寄的文章有抄袭、剽窃行为者,视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全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及格者,根据测评结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40-59分,警告;

2、20-39分,严重警告;

3、0-20分,记过;

4、0分以下,留校察看;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又有重大违纪者。

2、因违纪受第三次处分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因病休学期满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3、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且连续缺课超过两周者。

4、开学两周内,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报到注册者。

第二十八条 凡受行政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1、根据处分轻重,要停发一定时限的生活补助费,具体办法见《学生生活费使用规定》。

2、处分期间不得参与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同时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3、处分期间不得享受各种困难补助。

4、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选三好学生等各种先进。

5、撤销其各级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未列出的其它违纪行为,确需处分者,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违纪学生,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要充分体现实事求是,做到教育为先,情节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处分材料主要包括:

1、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事实的自述材料。

2、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检讨材料。

3、个人或组织的旁证材料。

4、对违纪经过的调查材料(包括谈话笔录等)。

5、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6、《违纪学生处理审批表》。

7、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

8、学生的申诉材料。

9、对申诉的处理结果及答复材料。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一般应在三日内完成对学生违纪情况的调查和取证,填写《违纪学生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必须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学生违纪行为在系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取证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及与家长的联系沟通工作。

(二)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以上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违纪学生所在系调查取证,会同处理后,各系分别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及与家长的联系沟通工作。

(三)考试作弊学生处分,由教务处直接进行处理。

(四)以下严重违纪事件由保卫科负责调查,违纪学生所在系配合,调查取证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

1、触犯刑律的事件。

2、涉及校外人员或本校职工的事件。

3、持械斗殴、群殴,后果严重的事件。

4、涉及消防安全的案件。

5、盗窃、冒领、诈骗、抢劫财物的事件。

(五)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取证。

(六)在调查违纪事件过程中,根据需要,调查取证部门有权责令当事学生停课协助查清事实。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三十四条 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应严格按照以下处分权限和程序实施:

1、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研究决定,填写《违纪学生处理审批表》,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并公布。

2、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有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填写《违纪学生处理审批表》,报学生处研究决定后予以公布。

3、给予违纪学生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有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填写《违纪学生处理审批表》,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以学院名义公布。

4、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教学科研处、学校有权直接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都必须以学院名义正式行文归档,处分决定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或直接抚养者。

第三十六条 对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教学系提出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学院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其复议或由学院直接处理,有关系要执行学院的决定。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学生处、教学科研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给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在宣布前,各系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三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者外,应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加强教育,促其改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已经改正错误、表现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同意,学生处研究,主管院领导审定,可撤销其处分。

第四十四条 记过以下处分必须在六个月以上,留校察看处分必须在一年以上。处分期间表现较好者可按期撤销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期间表现不好或重犯错误的加重处理。受处分的毕业班学生,不能在毕业前给与撤销的,不能按期毕业,按结业处理。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就业单位提供其表现情况并签署意见,院务会议批准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学生,外单位来校进修、培训人员参照本条例实施,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以下”或“以上”界限均含该级别。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法律、法规有冲突,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处,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