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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缴纳学费及入学注册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12-01    阅读次数:326

 

根据国家教育部、计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就学生缴纳学费及学期报到注册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各系部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安排专人负责,组织辅导员、班主任认真完成本系各班学生的报到注册工作,并将学生报到注册情况上报学生处。
二、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须按学院收费标准缴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并持学生证和缴费票据在班主任处报到登记后,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清学费和住宿费的暂不予注册,无法缴清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先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因欠缴学费、住宿费等原因未予入学注册的学生,欠费期间不能享受国家和学院评定的各类奖学金、资助金及发放的月生活补助等待遇。在补交欠费正式注册前发生的各类奖学金、资助金及月生活补助等不予补发。
四、学生连续两个学期因欠缴学费、住宿费等原因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五、学生因故中途自主退学的,若有欠费,须在缴清欠费后办理提档、转户等退学手续;缴清学费、住宿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被学院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理的,不再退费。
六、学生毕业办理离校手续时仍有欠费的,须在缴清欠费后办理离校手续,领取学业证明。超过二年仍未补交欠费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有关证明,不予补发。
七、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从转入学期起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凭收费票据到有关系(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八、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