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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01    阅读次数:39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和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甘肃分行对考入甘肃省省属及市属普通高校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由省财政给予贴息并对国家开发银行甘肃分行给予风险补偿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贫困家庭学生支付学费和住宿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家庭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具体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贷款人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甘肃分行;借款人是指向国家开发银行甘肃分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考入甘肃省省属及市属普通高校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共同借款人是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贫困家庭学生。
第四条 学院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助学贷款政策宣传与诚信教育活动,制定学院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负责对各系报送的贷款学生资格审查、贷款学生的各类信息汇总及上报工作,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咨询服务。
第五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
1.凡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被我院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甘肃籍家庭贫困新生和在读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5.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6.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贷款程序
(一)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简要说明和所在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2、借款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及其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4、学籍证明。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学生所在
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
(三)合同回执。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学校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将盖章后的回执单寄回学生所在县资助管理中心。县资助管理中心再统一报送开发银行省分行进行审批。
(四)贷款审批。开发银行省分行对合同审批汇总后,交省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管理中心将其下发给县资助管理中心,由其转交给代办行备案。
(五)贷款发放。开发银行省分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省资助管理中心开立在开发银行省分行的专户。省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再将贷款资金划至学生个人帐户,之后根据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学生个人帐户划付至学校帐户。
(六)学院收到贷款后通知学生个人,学生到院计财处开取收据,确认自己的汇款。
(七)学生毕业时和家长与代办行办理还款手续,按计划还清贷款。
(八)学生发生学籍变动,出现休学、退学等情况,应申请终止贷款且还清贷款,学院才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
(一)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实际以学院学费和住宿费学年总额为标准)。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每年秋季开学前)填写贷款回执单发放贷款的办法。借款人中途停止贷款的,须向县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终止发放贷款。
(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为在校年限+10年,我校最长不超过13年,学生毕业后2年内开始还贷。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灵活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
(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规定的同档次利率执行。
第八条  贷款贴息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利息全部由学生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学生取得毕业证书之月的次月起,学生毕业后的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月的次月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九条   贷款的风险补偿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其比例按贷款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确定,对贷款银行给予补偿。省属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属高校的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条   贷款管理
(一)学院按月统计汇总本校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取得毕业证书或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时,学院不再填写合同回执单。
(二) 已经获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益人,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 已经获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若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和奢侈浪费现象者,学院可通知贷款银行停止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