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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06    阅读次数:16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切实加强新形势下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确保我院专职辅导员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结合我院辅导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岗专职辅导员,包括院、系、学生处、团委、团总支等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遵循公平竞争、严格考核、在岗聘任、离岗解聘的原则。

第四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应根据岗位基本职责、聘任条件等要求,充分考虑其从事大学生工作的特点,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既注重考查其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能力,更突出考核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四个级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

第六条  每个专业技术级别按现有专兼职辅导员人数设置上限比例,符合条件的在上限比例范围内进行评审,不符合条件的暂时空缺。每个级别的上限比例为:教授为4%,副教授为20%,讲师为40%,助教占36%。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评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政治面貌必须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第八条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九条  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条  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评审辅导员系列职称所要求的科研论文必须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和教育管理有关。

第十三条  申报中级以上辅导员技术职称,对于英语和计算机要求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助教

评审助教级辅导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科学历,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学生管理工作满1届(或三年),在学年(或年度)考核有一次优秀或学期考核有两次优秀者可申请评为助教;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学生管理工作满一年,在学年(或年度)考核有一次优秀或学期考核有两次优秀者可申请评为助教。

第十五条 讲师

评审讲师级辅导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担任助教级辅导员满3年,在学年(或年度)考核有一次优秀或学期考核有两次优秀者。

任现职以来在校级以上刊物上累计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类论文,至少2篇。

第十六条  副教授

评审副教授级辅导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讲师级辅导员满5年以上,在学年(或年度)考核有两次优秀或学期考核有四次优秀者。

2、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中的2项:

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地厅级项目1项;作为负责人完成校级课题2项。

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的论文;或以第一署名人正式出版1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与学生事务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著(包括译著和教材)。

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或作为前5名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二等以上的科研奖励1项。

本人或指导的学生团队获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1次;本人或指导的学生团队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

在全国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会议或论坛(指由教育部、团中央及辅导员工作研究会主办的会议或论坛)上专题发言1次。

第十七条  教授

评审教授级辅导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副教授级辅导员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在学年(或年度)考核有三次优秀或学期考核有五次优秀者。

2、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中的3项:

(1)作为前三名完成人参与完成国家级项目、课题一项;主持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项目、课题一项;主持完成市厅级项目2项。

(2)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正式出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与学生事务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著(包括译著、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得少于全书的三分之一。

(3)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奖励1项。

(4)本人或指导的学生团队获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 本人或指导的学生团队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4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

(5)在全国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会议或论坛(指由教育部、团中央及辅导员工作研究会主办的会议或论坛)上专题发言2次。

第十八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获得“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团干部”;在教育部思政司主办、辅导员工作研究会承办的“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及其他类似评比中的第一奖励批次,以及由学院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所需其他条件不变。

第十九条  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得评聘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

原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现从事辅导员工作累计满5年的可以评聘上一级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延迟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1、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者;

2、年度考核或辅导员学期考核有一次为“不合格”或年级最后一名的,每次延迟1年。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组建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委员会(简称辅导员评委会),负责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议工作,负责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的聘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辅导员职称申报按照本人申请、系部推荐、学生处审核、组织人事部按照学院其他职称申报评聘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