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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9-26    阅读次数:270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的审计,对学校各类资产、各项资金的取得、使用、治理(支出)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评判,判定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一贯性。

第三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通过揭示和披露学校的各类资金、各类资产的使用、治理(支出)和在相关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学校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部门对学校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钩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二)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三)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主要有: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治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操作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缘故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是否存在差异及存在差异的缘故;

(五)各项收入是否统一核算、统一治理(支出),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六)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七)经营收支结余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八)各专项基金的提取、治理(支出)、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专项核算;

(九)各项资产的取得、使用、治理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十)各项负债的形成、治理、清偿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十一)财务决算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指标的运算和相关的财务分析是否客观。

  第六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账实相符,并为学校所实际拥有;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二)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学校所实际拥有;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三)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学校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四)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学校所实际拥有;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已完工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五)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学校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合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核算计提是否正确、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恰当;应交税金是否足额及时上缴,计提的税率运用是否恰当,计算是否正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验证流动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二)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验证长期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投资者投入学校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二)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三)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数额是否正确;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四)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损益,包括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学校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二)事业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学校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已享受的免税款额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以补充教育经费;学校费用支出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三)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财务收支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全面检查、评判,指出制度本身或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建议;同时对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良好的也应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学校的统一部署,有重点地对学校相关经济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门按照学校授权,确定审计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审计协议;

(二)审计服务单位编制审计方案,提前三天以上发出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承诺书;

(三)学校财务部门依照通知的要求提供材料;

(四)审计小组实施审计;

(五)审计小组向各有关单位、个人征求其对审计报告初稿的意见,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应在征求意见函发出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小组;

(六)审计小组依照反馈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修改后的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审定,报主管院领导审签,抄送有关领导、单位及个人;

(七)学校财务部门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向审计部门或学校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述,审计部门会同审计小组复议后报学校领导裁决;

(八)学校财务部门应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有关建议,并向审计部门书面报送相关整改资料以便汇总保存;审计部门能够依照实际情形进行跟踪审计;

(九)审计项目终止后,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四条 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过程中,涉及到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校内有关部门或二级学院,审计部门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供所需的资料。

第十五条 在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应就所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涉及个人舞弊等重大问题,应由审计部门向学校领导汇报,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后,应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学校在财务收支活动中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等做出客观判定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客观评判。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对于社会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学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予以纠正,并报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对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实施方法,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平、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保守隐秘,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产业管理部门及二级学院创办的独立法人实体的财务收支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