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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8-30    阅读次数:344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中层干部的监督,评价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中层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中层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部门、二级学院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中层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干部及学校非事业编制聘用的中层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有关财经管理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对中层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运用审计手段,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分管的资产及财务工作做出评价。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归于干部档案。学校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机制,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五条 中层干部因任职期满、调离、免职、辞职、撤职或离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前,都应依据本办法对其任职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关事项,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中层干部任职不满三年(含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七条 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组织部门授权,审计部门负责委托社会审计服务单位实施审计。

第八条 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部门性质、被审计中层干部岗位职责以及委托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中层干部监督管理需要,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2、任职期间履行有关职责、目标完成,以及推动部门事业发展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合作协议、经济合同签订是否规范以及执行情况;

4、部门预算的研究决策、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5、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6、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7、部门重大管理制度的审议督查及建立完善情况,特别是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8、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9、对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以及内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0、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审计部门收到组织部门的授权后,应正式纳入审计计划,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专项审计组,发布审计公示,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中层干部原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中层干部本人。

(二)审计人员应深入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包括群众调研,听取被审计中层干部的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并在初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出审计工作方案。召开审计进点会。

(三)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部门、财务部门和被审计中层干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清查财产物资、清理债权债务,并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同时还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作出书面承诺。因被审计部门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影响审计的,可以终止审计程序。被审计部门要先行整理、清查、核实。待符合审计要求后再报请审计部门继续审计。

(四)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审核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对重要的财产物资进行抽查盘点,确认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对被审计人任期内本部门的财务收支,资产保值、增值及重要的经济指标,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评价。

(五)审计业务结束后,审计组应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中层干部原所在部门、本人意见,被审计中层干部原所在部门、本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五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六)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阅。

(七)审计报告经学校党委会通过后,送授权的组织部门。

第十二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中层干部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学校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制度上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专题报告方式上报校党委。

第十三条 针对被审计部门报送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照审计报告与审计建议书,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审计项目整改管理台账,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计,定期回访。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结合部门实际情况,查证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重点关注所在部门发展情况,关注与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与效果,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资产(资源)管理、内部控制等重要事项,关注中层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组卷、存档。

第十六条 委托社会审计单位收费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学校项目采购小组通过询价、竞价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