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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30    阅读次数:290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加强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防范风险,推进学校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学校及所属部门和有关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学校党政领导下,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省教育厅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部门履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学校现有规模及未来发展的需要,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从数量上和质量上保证内审工作的需要,逐步形成人员合理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并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推进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学校应按规定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保证审计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部门按照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审计职责,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学校财务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和增值情况;

  (四)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基建、维修工程的财务结算;

  (六)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以及学校的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八)根据组织部门委托对学校中层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的审计;

(九)对其他专项工作的审计;

(十)学校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签:

  (一)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报告;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减免税申请报告;

(四)学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向学校反映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的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和决算,核实财产及债权、债务,检查财务会计软件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三)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学校审定公布后施行;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意见,为学校做出处理决定提供初步意见;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领导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及财政专项的结算可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予以审核;

(十)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向院党政反映;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提交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内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根据审计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委托审计等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学校的所有财务收支及经济业务,审计部门可以分别实施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审部门采取全面审计、抽查审计或专题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项及领导交办的专题事项,审计结束后,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报送领导批阅。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党委会通过后可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被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资料。不得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对已生效的审计决定应严格执行,并将整改方案、整改进度、整改成效、整改结果按期反馈审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过程反映出来有违纪、越红线等违纪违法行为移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工作人员,学校给予肯定;对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相关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或者违法所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阻挠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人员,学校依法予以处理。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