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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审计法》推动内部审计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深入开展

发布时间:2021-12-10    阅读次数:486

深入学习《审计法》推动内部审计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深入开展

原创 刘海涛 牛亚飞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2021-12-08 16:00
 《审计法》是审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时隔15年第二次修改的《审计法》,共新增了七个条款,其中有两款分别对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做了具体规定,可见本次修改对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工作的高度重视。深入学习贯彻《审计法》关于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的相关规定,对于做好内部审计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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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法》对问题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的修改内容



2006年第一次对《审计法》进行了修改,但是未对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进行明确规定。相比2006版《审计法》,本次修改后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突出了对问题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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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问题整改。


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条不仅明确了问题整改的时效性、报告对象以及整改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而且把整改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制定政策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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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结果运用。


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本次修改高度关注了审计监督中发现的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风险隐患问题,明确规定了汇报重点(风险隐患)、汇报时限要求(及时)和汇报通报对象(本级人民政府或向主管机关、单位),体现了本次修改对审计结果运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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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修改对问题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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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明确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对于提高问题整改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修改第一次将问题整改写入《审计法》,规定了对问题整改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划分,是本次审计法修改对问题整改工作的重大进步,有利于合理划分问题整改的责任相关方,将被审计单位,各级政府和主管机关、单位,审计部门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形成了问题整改的合力,为解决问题整改难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主管机关、单位和政府都参与到问题整改之中来,有助于从根本上提高问题整改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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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将问题整改与干部考核、任免、奖惩挂钩,对于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加强对问题整改工作的领导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修改中第一次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了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内容,在夯实问题整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对问题整改的领导责任,有助于从根本上加强对问题整改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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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将现场审计与审后管理两大流程贯通起来,对于提升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重视现场审计、忽视审后结果运用是审计领域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这次修改新增对问题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第三十条明确了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经济社会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通报。这些规定一是契合了当前审计工作的新形势、审计人员的新要求,解决了修改前《审计法》的瓶颈问题,必将进一步提高对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工作的重视程度;二是对审计结果运用提出了新要求,通过规定审计部门要及时将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风险隐患进行报告或公告,明确了审计结果运用的重点是经济社会风险隐患,形式是报告或公告,时间要求是及时,这些新的要求为结果运用指明了方向;三是将现场审计与问题整改、结果运用统一放到审计法之中,使现场审计、问题整改、结果运用三大流程得以全部贯通,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必将进一步推动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再向前推进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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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贯彻《审计法》推动内部审计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深入开展



《审计法》不仅是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内部审计开展审计工作的法律依据。学习《审计法》中关于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的相关内容,目的是贯彻落实到内部审计的具体实践之中。下面结合对《审计法》的学习和工作实际,提出了落实四个贯通、推进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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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审计法》要将现场审计、问题整改、结果运用贯通起来。


现场审计、问题整改、结果运用三个流程既相互独立,又连成一体。长期以来,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经常把现场审计和问题整改、结果运用割裂开来,过分重视现场审计和审计报告。许多人认为,审计报告出来了,审计工作就结束了,这样在客观上就忽视了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首先,要正确理解三个流程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相互支持、相互促进、不可分割,审计报告是问题整改、结果运用的基础,实现审计报告到问题整改的无缝对接,关键是克服“审计报告即结束”的观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计报告向问题整改倾斜;问题整改是重要的中间环节,既是审计报告的必然要求,也是结果运用的前提;结果运用是问题整改的本质要求,也是发挥内审价值的最重要实现形式。其次,在实践中将审计报告、问题整改、结果运用三大流程贯通起来,在继续锻造现场审计、审计报告这一流程“长板”的基础上,向问题整改、结果运用这一流程“短板”倾斜和优化资源配置,努力让“长板”更长、“短板”不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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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审计法》要将落实整改责任与全过程推进整改贯通起来。


问题整改说起来容易干起来难,它涉及范围广,包括被审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内部审计监督部门等,如果三者形不成合力问题整改就难上加难,如果三者形成了合力问题整改就迎刃而解。要将落实整改责任与全过程推进贯通起来,首先是要落实问题整改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以及内审部门的督办责任。其次,在全过程推进问题整改时,要将上述三个责任嵌入整改计划审核流程、过程信息审核流程、问题销号审核流程,落实被审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内部审计监督部门三者的责任,从而实现对问题整改的全过程管控。第三,优化问题整改的手段方法,要从台账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转变,所有问题进入问题整改平台进行管理,职责在平台中固化,流程在平台中显性化,信息在流程中表单化,这样就通过问题整改的信息化将问题沉淀在系统中,形成问题整改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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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审计法》要将问题整改与提升整改质量贯通起来。


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问题重复发生。为什么有大量的问题重复发生呢?在问题整改上,针对审计报告的问题,一般都能做到立行立改,但是这一个点上的问题解决了,并不能保证其他的领域、其他的企业不会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就会产生问题重复发生的问题。如何解决问题重复发生率较高的问题呢?关键是要在整改质量上下真功夫,明确问题整改标准,推动问题整改从简单整改向深度整改转变,在现有“点”上整改的基础上,通过“提取公因子、合并同类项”,将重复性问题的整改主体上提一级,在更高层级上实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整改。将整改数量和整改质量贯通起来,真正把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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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审计法》要将审计工作与经营工作贯通起来。


审计工作只有与经营工作有效贯通,才能真正实现审计的价值。要在审计结果共用上下功夫,通过审计结果共用,努力打造开放的审计系统,通过审计特有的方式实现审计系统与经营系统的有效链接,促进审计工作与经营工作有效贯通起来。首先,内部审计是一个控制器,是内部控制的测试仪,要不断的通过内部审计发现内部控制和流程制度的短板,深入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找出内控体系和管理制度的漏洞,持续完善内控体系和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第二,对于审计监督中发现的企业经营运行中重大风险隐患的,要及时向管理层报告;第三,内部审计要通过提示风险方式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示相似业务曾经遇到的问题或可能遇到的风险,目的是吸取历史教训,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彰显内部审计的价值。第四,注重挖掘提炼审计案例,通过对问题进行筛选、分析、提炼形成个性化的警示案例,在集团范围内警示风险,促进问题的举一反三。五是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将问题整改情况做为重要的考核指标,衡量领导干部的绩效结果,并对其进、退、留、转提出评价意见,引导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新官也要理旧帐”。六是持续对审计发现问题分析原因,从治理结构、管控模式、管理制度、内控体系、决策方案等方面向管理层提出改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