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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审计项目委托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9    阅读次数:458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审计项目
委托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项目委托审计的行为,不断提高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项目;
  (二)上级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项目;
  (三)学院认为需要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承接审计咨询、审计验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
    第四条 接受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接受委托承办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承办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必须是依法设立三年以上并具有 A 级以上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注册人员的 60%
  (二)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纪、违法执业行为,并受到行业和政府部门的表彰。
  (三)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查工作,负责全部审查工作的质量控制并出具符合标准的审查报告。
  第五条 学院审计处是代表学院进行委托审计的主管部门。凡是需要由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的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负责办理,其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主要就有关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和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工程投资或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委托审计。
  第七条 审计处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委托审计计划,并列入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学院领导批准。因故未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审计项目如需要委托审计,均由审计处列入单项委托审计计划,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院领导批准的年度委托审计计划或单项委托审计计划,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形式确定受托审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九条 审计处与受托社会中介组织就审计约定和承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的范围、实施审计的时间、审计质量、审计收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委托审计合同签订后,审计处即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受委托查证的社会中介组织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结束后,按委托审计合同的要求向学院出具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依据法规提出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同时将关系审计结论意见和审计结果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等审计证据材料送交审计处存档。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院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若有违纪违规事项,则下达审计决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费用在《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计费标准的基础上,由审计处与社会中介组织协商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完成审计委托业务后,审计处对照委托审计合同,检查受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工作完成情况,经确认符合合同要求,凭委托审计合同结算审计费用。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委托业务结束后,审计处收集整理审计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