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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9    阅读次数:353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经过授权对学院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学院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院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持学院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 学院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负责实施,也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
  第五条 审计处对学院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钩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二)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三)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审计处对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账实相符,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二)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三)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学院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四)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学院所实际拥有;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已完工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五)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学院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 , 摊销是否合理、合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七条 审计处对学院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有 :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核算计提是否正确、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恰当;应交税金是否足额及时上缴,计提的税率运用是否恰当,计算是否正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验证流动负债余额是否正确 , 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二)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验证长期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八条 审计处对学院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投资者投入学院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二)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三)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 , 数额是否正确;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四)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九条 审计处对学院损益,包括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二)事业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学院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已享受的免税款额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以补充教育经费;学院费用支出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三)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院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 学院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条 审计处对学院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学院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学院的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对学院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学院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对于社会中介组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学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审计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予以纠正,并报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学院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后勤实体及院(系)创办的独立法人实体的财务收支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