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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学们的一封信—— 管好你的“两卡”,拒当犯罪分子“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4-03-03    阅读次数:72

亲爱的同学们:

今天,我想通过这封信与大家谈谈“两卡”的使用,“两卡”现在已逐渐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有部分同学由于社会阅历浅、法治观念淡薄,容易被诈骗分子拉拢、利诱,从而成为犯罪“工具人”和“帮凶”。在此,农业与生态学院向大家普及“两卡”的知识,强调其安全与合规性,并提醒大家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什么是两卡:“两卡”指的是手机卡和银行卡。

手机卡包括我们生活中日常使用的联通、移动、电信、广电等四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二、收购“两卡”用来干什么:

1、银行卡

在电诈链条中,犯罪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和赃款的安全,需要把诈骗得来的钱“洗一洗”才能转入自己的账户,这个过程被称为“跑分”,大量租借或购买来的银行卡,就是“洗白”的工具。

2、电话卡

电话卡可被用来拨打诈骗电话或群发诈骗短信,身在境外的犯罪分子还会利用GOIP设备,远程操控境内手机拨出诈骗电话,这种电话一般不会被标记为境外电话,具有极强的迷惑性。

3、互联网账号

犯罪分子为了行骗并逃避监管,有大量账号需求,这些租来或买来的账号,可能被冒用身份向亲友骗钱,可能被用来发布违规广告、垃圾营销,实名认证的支付账户还会被用来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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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卡”犯罪的严重后果:

1、刑事处罚

构成“帮信罪”,“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金融通信惩戒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银行(卡)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开立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手机卡的失信用户,将注销名下所有手机卡,5年内不得开办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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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卡的使用不仅对个人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它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支付效率,促进了产业链的升级与发展。同时,两卡的普及也有助于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了现金犯罪的风险。然而,我们也应看到两卡带来的负面影响,如网络诈骗、信息泄露等。因此,我们要在使用两卡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防范风险。

同学们,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关注两卡的使用,珍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安全、便捷、绿色的金融环境贡献力量。我相信,在我们共同努力下,美好的未来一定不属于我们。

最后,祝愿大家学业有成,生活愉快!

                                             农业与生态学院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