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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扩招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28    阅读次数:26

为了加强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扩招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教务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注册

第一条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扩招学生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通过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学院指定的报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乡村振兴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2个月内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故(身体等)不能按时注册,可在2个月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须学生本人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持有关证明,经乡村振兴学院审查同意,主管院领导审批,报班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以1年为限,未提交申请或申请逾期者,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五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集中正常学习、生活。

第七条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集中学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集中学习时,学生持学生证按时到班主任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超过2.5天(含2.5天)的,延迟毕业。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交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得注册参加集中学习。

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励志成才,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贫困生资助体系与奖助学金制度,通过“奖、助”等措施帮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九条  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注册基本情况信息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条  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初中毕业学历入学学生学制五年,高中或同等学力入学学生学制三年,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正常学制再加2年内有效。

第二章  课程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

第十二条  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办理课程注册。

1.学生在教学点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2.学生根据教学点的教学安排,在导学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制定)课程的注册、网络学习与考核。

3.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须重修的课程。

4.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三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以线上自学考核、线上远程集中考核和线下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线上自学考核成绩占30%(包括课件学习、作业、综合测试和分散实训成绩等),线上远程集中考核成绩占30%(包括学习进度和综合测试成绩等),线下集中考核成绩占40%(包括集中面授考勤、测试和实训成绩等)。

课程总成绩=线上自学考核成绩(30%)+线上远程集中考核成绩(30%)+线下集中考核成绩(40%)

(1)线上自学考核以网上资源学习情况为依据

考核成绩=网上资源学习进度(30%)+综合测试成绩(20%)+网上作业成绩(20%)+分散实训成绩(30%)

(2)线上远程集中考核以在线集中授课学习情况为依据

考核成绩=学习进度(50%)+远程集中测试成绩(50%)

(3)线下集中考核以集中面授学习情况为依据

考核成绩=考勤成绩(30%)+集中面授测试成绩(40%)+集中实训(30%)

第十五条  课程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需重修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应提供相应成绩登记表。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院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处理

1、学生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均按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暂行规定》和《学生违纪行政处分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2、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重修、补修、补考

1、正常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于下学期给予一次正常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按教育部规定重修,延迟毕业。

2、无故不参加某门课程考试者,按教育部规定重修,延迟毕业。

3、学生在校期间累计2门课程考试认定为作弊者,开除学籍。

4、一学年内缺课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超过6门,参加补考超过8门,补考不及格超过5门者,劝其退学。如本人申请不退,重修一年。重修一年中仍有上述三种情况4门、5门、3门以上的课程,达不到要求者,学院出具学习证明,勒令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将延迟毕业。

第二十条  学院每学期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诚信教育活动,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并对其获得学术方面的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第四章  免修免考

第二十一条  免修免考课程替代,其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须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比例、程序,按照《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课程免修免考的申请,经乡村振兴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免修免考的课程允许进行学分替换,替换的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按《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课程替换免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记载。

第二十五条  专业集中实践环节不能免修免考。

第五章  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入学注册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开班学习中途,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

1、新生在报到注册二个月内,可以申请转专业;

2、学院因专业停招改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可以转专业;

3、原专业报到人数不足以单独设立专业班(20人以下)等情况,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要求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报乡村振兴学院审批,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转专业限于新生报到入学注册期间;其余学习期间因学籍注册等因素不予转专业。

3、学生转专业只限一次。

4、学生已获得的原专业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符合转专业教学课程和学分替换要求的,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如公共课)。

5、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第六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保留学籍,须填写《学生休学申批表》,并持有关证明,经乡村振兴学院审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满前两个星期内办理复学手续。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2、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累计计算在籍时间。

第七章  退学与自愿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

1、应休学却拒办休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

3、未请假连续两学期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6、不论何种原因,三年制学生在籍学习时间累计超过5年和五年制学生在籍学习时间累计超过7年者;

7、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事宜由乡村振兴学院审查(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送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后,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自愿退学。

1.学生本人向乡村振兴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学手续。

2.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3.自愿退学的学生若重新报考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学分替换免修。

第八章  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拍摄)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学生的毕业证书图像信息顺利进行电子注册和网上查询,自2002年开始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要求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像片及身份证号码同注册证书一同上网。受教育部委托,新华社中国图片社负责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图像采集工作,新华社各分社负责当地省份高校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学院毕业生图像拍摄由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甘肃中心负责。

1、毕业生图像拍摄是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中重要环节,拍摄的照片由学校粘贴到毕业证书上,拍摄的电子图像将上报教育部,作为学历证书的重要内容进行电子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

2、当学院接到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要求与安排》时,一般会安排毕业生有2次拍摄机会,即当年秋季和来年春季。具体时间、地点、费用由教务处另行通知。毕业生一定要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拍摄。因为拍摄以学校为单位进行,不零散拍摄。

3、为了防止出现差错,提高工作质量及链接上网率。学生务必在收到照片一个月后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网站电子政务学历电子注册图像校对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要求认真校对相关信息,学生和学院必须在当届毕业前结束图像信息校对工作。

4、图像校对内容涉及个人信息,请不要委托他人代劳。如发现关键信息(毕业年份、图像、证件号码)有误,直接在网上进行修改提交,并与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联系,由学院集中修改确认。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且学习时间不低于教学计划学制规定年限,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证书信息经教育部审核批准,证书由学院统一印制并颁发。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学制、层次。

3.毕业时间:每年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1月,每年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7月。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第三十七条  学院于每年7月给予可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结业。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包括缺考课程在内,经补考后仍有1门及以上课程(含实践)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凡在籍学习三年和五年后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二年可申请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凡学习年限己达到5年(三年制)和7年(五年制)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2、因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工作后满一年时,可凭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及综合考核结果,向我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3、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其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时,其毕业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可以出具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院要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明书由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出具。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

第十一章  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规定时间,依据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

第四十七条  有关学生奖助学金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学生违纪处分等详见《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扩招学生先进个人评定办法》、《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扩招学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扩招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