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11-09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57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行〔2015〕147号)等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工作人员或经院领导批准参加必要的有关工作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院差旅费按出差(业务考察、招生宣传等)、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下乡科研(扶贫支农)、带学生顶岗实习和参加各类比赛竞赛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其中,工作人员下企业锻炼、带学生顶岗实习、外出学习培训等时间较长的,按照学院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差旅费管理坚持“业务相关、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六条 学院公务出差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公务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完整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1),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正常外出参加公务活动由院办报省教育厅审批;副职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正常外出参加公务活动由院长、书记最终审批;部门副职和其他人员正常外出参加公务活动由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最终审批。教师带学生顶岗实习审批按其他规定执行。各级审批人应严格审查出差人员的出差事由和天数。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及其他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特殊事由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应有书面说明及院长批准依据。具体等级见下表:

1.png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对于在省内偏远地区开展顶岗实习检查、科研、扶贫等工作,受当地自然环境条件限制,需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必须经过主管院领导审批;租车费用凭发票及租车合同报销,自驾车按公共运输票价报销燃油费,报销差旅费时不再计发市内交通费。租用车辆及自驾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省外出差一律乘坐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严禁租用车辆或自驾车出行。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应当从严控制,未达到乘坐飞机职级的工作人员因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其他工作人员乘坐飞机,按照同职级标准的交通工具(通程火车硬卧票)折算,超支的部分自理。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机场快轨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院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省内外出差,参考国家和省级管理部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执行具体的住宿费标准(附件2—3)。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职称)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未按规定职级而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发票上应载明实际住宿天数、住宿人数、每天住宿费标准、总计住宿金额等内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或无合法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到本市远郊区县开展业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 省内外出差(包括联系实习、短期检查学生实习、招生宣传、业务考察等)、参加会议、培训学习、带学生顶岗实习和参加竞赛比赛等,参考国家和省级管理部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具体的伙食补助标准(附件2)。具体标准为:伙食补助费省外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天•人,省外其他地区补助100元/天•人,省内其他地区补助100元/天•人,兰州市内红古区、兰州新区、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补助100/人,兰州市内其他城区一般性公务活动(参加会议、报送文件与资料等,下同)不予补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二十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 出差人员应将公共交通作为首选市内交通工具,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 出差人员由学院、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免费交通工具的,实际出差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其他情况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国家和有关单位组织的会议及学习培训,所发生的会议费或学习培训费按标准报销。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会议通知文件),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其他费用按出差标准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其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按出差标准报销。

    严禁借会议或学习培训名义进行公款旅游,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参加培训。超过培训期限(提前或延迟)要按规定请假,经批准按请假对待,期间不予补助,所产生的其他费用自理。

第二十 工作人员到基层单位(县级及以下,不包括下农场)扶贫、科研,或经组织选派到乡村两级任职、挂职及驻村的,或承担阶段性特殊工作任务的,按省级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新标准执行。临时性扶贫等工作任务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县乡交通费据实报销。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二十 工作人员带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不含教学实习),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若有其他补助规定的不能重复报销。确因工作需要产生的通讯费及其他必须的费用,返校后根据实际情况报批报销。

第二十 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或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学院应乘坐的交通工具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学院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超过一天的需按规定请假并按有关制度执行,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因住在自己、亲朋家中或赴边远地区出差等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但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说明情况并经院领导批准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 工作人员在兰州市所辖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兰州新区开展工作、支农、科研、学习培训和带学生顶岗实习与比赛竞赛等,确需(实际)发生住宿、伙食和交通费用的,经院领导批准后,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统一安排食宿、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兰州市内一般性公务活动报销公共交通车票,不予报销出租车票。

第二十 工作人员经组织选派,到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省外及省内常驻地及邻近地区以外市县(区)以上机关单位挂职的,视同挂职单位的工作人员,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挂职单位按相关规定报销或安排,学院不另补助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学院或省亲期间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但不能重复报销。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受其他单位邀请并经学院领导批准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与其他单位开展联合科研合作等,凭相关文件、邀请函或邀请方有效证明,按规定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邀请单位报销的,不得重复报销。

第三十一条 邀请专家开会、作讲座与报告或参加调研的,可按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应职级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专家咨询费,但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受邀人员所在单位已报销差旅费等费用的,不得重复报销。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学院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其他费用自理,但必须提供明确的调动文件、办理事宜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后,接待单位应出具收款凭证(不做报销依据),收取的费用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相应的招待或车辆运行支出。

第三十四条 到兰州中川机场接送出差人员的驾驶员,每往返一次定额补助20元。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的真实性及与科研项目出差的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应严格按规定流程办理出差审批及费用报销。

第三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标准,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能返回,但未经批准没有返回的,不得报销超期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因工作需要不能返回的,发生的费用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当天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事一清。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及登机牌、车船票、住宿费发票、会议(或学习培训、参加比赛竞赛)文件等报销所需凭证,并且发票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必须与出差目的地事项一致。出差人员应妥善保存交通、住宿等票据,不能用证明或白条报销相关费用,遗失票据的费用自理。

第三十九条 公务出差、下乡科研与扶贫、带学生顶岗实习与参加比赛竞赛期间经批准必须支出的资料费、书籍费等公杂费用据实凭据报销。其他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条 差旅费中发生的住宿费、车船票和机票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购买机票应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也可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无法购买到达目的地的机票时,可打印无法购票的流水单,然后通过其他渠道购买机票。

第四十一条 省内出差,一般应乘坐火车或长途汽车,未经院领导批准,因公出差不得驾驶私人车辆,使用私人车辆发生的所有费用及风险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省内外出差,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免费车辆、或经批准使用学院车辆、租用车辆出差的,只报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及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和在途补助。租用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出差人员须提供租用车辆情况说明或合同。

第四十三条 以上未包括的特殊事项,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实际情况特批特办。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财务、项目、审计等主管部门及学院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与审计处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出差任务是否真实;

(三)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报销审核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六)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无出差审批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科研人员违反规定的,取消一定期间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以国家或省上发布的相关制度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2.png

3.png

 3-1.png

4.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