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
第三条 差旅费按出差(联系业务)、参加会议、下乡科研(支农)、带学生顶岗实习和学习培训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本着节约的原则做好工作。
第二章 出差(联系业务)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院领导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带随行人员的,如因任务紧急必须乘坐飞机的,经主要领导沟通,随行人员方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省内出差自带车辆的,不予报销交通费和在途补助。
(二)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2-1。
(三)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 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表2-1: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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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动车及
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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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 船(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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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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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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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教授、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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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 (软卧、软座)
一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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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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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仓 (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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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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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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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 (硬卧、硬座)
二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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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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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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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住宿费
(一) 我院工作人员出差,具体标准见表2-2。
表2-2: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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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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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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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教授、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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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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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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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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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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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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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住宿费标准为出差每天住宿的最高限额。
(三)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出差人员(包括联系实习、短期检查学生实习)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接待单位负责食宿的不予补助),具体标准为:
伙食补助费省外80元/人•天,省内50元/人•天。
市内交通费原则上市内要将公共交通作为首选交通工具,据实报销。确因工作需要产生的通讯费,返校后根据实际情况报批报销。
出差(包括联系实习、短期检查学生实习)期间不另发放课时津贴和岗位津贴。
第三章 参加会议
第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凭会议通知)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四章 下乡科研、支农
第十条 到基层单位(县级及以下,不包括下农场)下乡开展科研和支农工作的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10天之内的(含10天),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70元;连续超过10天的,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0元。县乡交通费据实报销。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无课教师整学期从事科研(学校按学期批准),校内岗位津贴参照校内同级人员发放。
第五章 下企业带学生实习
第十一条 老师带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不含教学实习),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在企业期间,如企业没有带队补助,每天按相应职称(坐班人员无职称的参照国家行政与专业对应职称)3.5个学时(寒暑假期间按4学时)补助,不另发放差旅费其他补助及校内岗位津贴。如企业有补助,系上需向学院如实报告补助标准,在学校补助的总额中扣除企业补助的一半。各单位隐瞒不报的或从企业得到馈赠未报告学校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被确定为本学期带学生顶岗实习的人员,从企业返校后在校上班期间,岗位津贴按相应行政(其他专业)人员标准发放。
第六章 学习培训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国家和有关单位的培训,所发生的学习培训费按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严禁借学习培训名义进行公款旅游,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参加培训。超过培训期限(提前或延迟)要按规定请假,经批准按请假对待,期间不予补助,所产生的其他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种培训一般综合定额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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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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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费和讲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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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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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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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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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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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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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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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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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计划财务处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各系、各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或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单位只报销直线交通费,其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超过一天的需按规定请假并按有关制度执行,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所有参加会议、培训的都凭有关文件通知按程序审批和报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差旅费报销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