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体制与人员配备
1
、在分管财务的院长领导下,计划财务处负责全院经费的管理与核算,按期编制预算、决算,合理分配经费,贯彻“双增双节”,实施财务监督,审查开支,维护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发挥财会工作的职能,更好地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2
、按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原则,学院二级单位,根据分配的年度经费指标,按期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用款计划,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并提供经费,用款部门及时向财务处报账。
3
、财务机构的设置,除学院设置计划财务处外,二级单位和附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计划财务处同意并报学院批准单独核算或实行报账制的部门,要相应设立财务机构或配备称职的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员与出纳员不能由一人兼任。
4
、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有财会专业知识,并能较好地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其任免要按《会计法》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二级单位会计人员的配备要经人事处与计划财务处同意。
5
、聘任上岗的会计人员,必须全部持有会计证;
70
%以上的人员必须具有中等财经专业以上的学历,
20
%以上具有会计师及其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6
、会计人员数量,按学院在册职工人数
1000
人以下
3
%,
1000
人以上按
2
%的比例配备。
7
、学院计划财务处设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认真履行稽核职能。
二、预算资金的管理
1
、学院预算内外资金,由计划财务处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务计划。
2
、根据省教育批准的年度预算和下达的经费限额,参照上年度决算,对全年经费指标,按科目和部门制定经费分配方案,报请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3
、经费指标人的控制,除按会计科目核算到“节”级科目外,各部门的经费指标,要分户设立辅助明细账,随时把握各科目、各部门经费指标运用情况。
4
、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遵守财会制度,对经费指标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筹平衡”的管理办法。
5
、预算内资金不得转到预算外使用,应在预算外开支的项目不得在预算内开支。
6
、对外服务收入中应提取的“待转抵支收入”的资金,要及时转到预算内“抵支收入”科目,以弥补预算资金的不足。
7
、学院所属经营性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办法,均应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计划财务处监督执行,并要求每季度向计划财务处报送会计报表。
8
、院内各单位,为完成计划内各项工作与教学、科研任务,互相提供服务,在内部转账结算时,只能计算工资以外的成本费,不得提酬金,不得把国家预算经费转移成小集体资金或作为个人奖励。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
1
、以下资金来源均由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范畴。
(1)
各类计划外培训收入;
(2)
国家和地方拨付的科技三项费用;
(3)
学院基金;
(4)
院属生产、经营性单位上缴利润收入;
(5)
科技咨询服务收入;
(6)
各项设备设施对外服务收入;
(7)
学生公寓及住宿费收入;
(8)
学杂费收入;
(9)
上级拨入的教育补助费;
(10)
废品残值及罚没收入;
(11)
奖贷基金;
(12)
其他收入。
2
、预算外资金是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算的必要补充,必须纳入统一的财务计划,按规定的使用范围,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3
、对外服务收入,要核算费用或成本,或按统筹计算的方法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抵偿支出。凡主要靠使用学院设备、设施创收的项目产生的费用或成本中必须考虑折旧费的因素。不能以预算内垫补或不计折旧费的办法降低费用或成本,提高纯利润率。
4
、对外服务收入的分配要科学合理,以学院整体利益为主的原则,要坚持学院、创收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学院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法规,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制定具体分配比例,付诸实施。
5
、学院基金和部门基金的提取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收支必须进行认真的核算。用于教学、科研方面的发展基金,不应低于
60
%;用于职工的奖励福利基金不应多于
40
%。如果学院基金与部门基金数额比较少,可以适当加大奖励福利基金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免税奖金额。
6
、委托培养费用收入不得按对外服务收入的办法处理,除按规定提取
20
%进入学院基金外,
80
%要用于弥补预算内开支。
7
、公寓收费除用于公寓的日常维持费开支外,其余部分全部作为回收投资,任何单位不得提留,更不得用于奖励福利开支。
8
、学杂费收入全部用于弥补预算开支。
9
、教育补助费除专项拨款外,主要用于设备购置、零星基建和修理工程开支,一般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收费管理
1
、对外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按财政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执行。内部收费标准由财务处制定并经主管计划财务的院长同意后执行。院属生产经营性单位,对外要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统一的收费规定,对内要按学院规定的标准执行。
2
、收费的权限除经学院正式批准的单独核算单位可以收取核算范围内的合法款项外,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费,其他部门均不得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3
、一切收费业务均由出纳员执行,会计员和其他人员一律禁止收费,特殊情况需经财会主管人员临时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出纳职能。
4
、对外服务性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或收据。对外事业性收费和内部收费一律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收据。备种收费单据均必须加盖收款专用章和出纳员名章。
5
、收款收据统一由计划财务处凭收费许可证向省财政厅购买和统一印制,并建立管理制度,由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的领用缴销工作。
6
、学院二级以下单位银行开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必须经计划财务处同意和学院批准。
7
、学院内部有价证券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统一印制或由计划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印制。对有价证券必须有严格的发行、缴款等管理制度。
五、审批权限与报销
1
、在经费包干的基础上,经费指标内日常开支由各部门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定,财务处审核即可。教学设备购置费、行政设备购置费、行政设备维修费、修缮费等,由主管部门列出计划,一万元以下由主管财务的院长审定,一万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审定。
2
、计划外开支,凡单项费用在五万元以上者由院党委会审定,一万元至五万元由院长办公会审定,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由主管财务的院长审定,一千元以下由财务处长审定。
3
、经过审批的开支项目,经办人可向财务处领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不满
100
元的零星开支可预借现金。领用支票必须填好日期、金额和用途,不得领用空白支票。领用人对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立即挂失,因遗失支票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领用人负责。凡领用支票和预借的现金,一星期内必须持支票存根与原始单据向财务处报账,未报清账之前,不得再领用支票与现金。
4
、出差的审批权限,在本部门差旅费指标范围内出差的一般干部由各系、部、处、室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院长审批。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者,需经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没有差旅费指标不得批准出差。凡在财务处预借差旅费,出差回来后必须三天内报账,报账时必须结清原借款,不得托欠。凡未经批准的出差地点和绕道差旅费、超出规定等级的车船费、住房费以及无故延长出差时间的费用、未经批准的飞机票均不予报销。
5
、各项经费开支,必须单据齐全、合法,经办人签字(签章)、经办部门领导人审查签字(签章),财务处审核后予以报销。
6
、购物发票必须有采购、验收和单位负责人签字,购置固定资产和经费材料等必须验收入库,并填制“入库单”方可报销。
7
、土建、安装及修缮工程费用,必须与施工部门签订合同,事前有预算,完工有决算,严格按有关工程定额和取费规定进行审核后方可付款。
8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财务的院长批准、财务处长审核后可预借部分业务周转金,作为较长时间周转使用,但年终必须还款消账,次年需要时,可以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六、会计核算
1
、会计科目按国家教委设置的高等学院会计科目执行,按资金来源性质划清收支渠道,处理好各项业务的归属,科目顺序不得颠倒,使用科目要写全称,不得省略或以数码代替。院属生产、经营性独立核算单位和基建会计按该行业会计科目设置。
2
、会计年度按国家规定的公历年制执行,即自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3
、核算制度。学院财务处和院属二级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性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
4
、记账法。学院财务处和二级事业单位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院属生产经营性独立核算单位可以采用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5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以下核算到角分。
6
、会计核算与资料的编报,坚持日清月结定期报表和年度决算的制度。学院各部门原则上实行季度报表制,现在按要求除六月、九月各报一次表以外,会计年度终结后编报年度决算。
7
、院属生产、经营性独立核算单位,均需按规定严格核算费用和成本,遵守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认真进行成本核算。
8
、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要求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并按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与管理。
七、出纳工作与现金管理
1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
、严格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报销业务,并对收付款原始凭证加盖“收讫”或“付讫”章。
3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挪用公款或以白条顶库,库存现金不能超限额。
4
、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收入现金及时给银行交库,不得坐支现金。
5
、支票与印章不得同时存放一处,主管人员的印章与出纳人员的印章必须分开保管。
6
、对库存现金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由稽核员组织实施,并将检查结果记入登记簿,对发现账款不符等情况
,
及时报请主管人员进行处理。
八、财产物资管理
1
、计划财务处协同总务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制定我院财产物资的管理细则,达到财产物资管理规范化。
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1)
单价
800
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的教学设备、体育设备;
(2)
单价
500
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3)
单价不满
800
元的教学设备、体育设备和单价不满
500
元的一般设备,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成批同类财产;
(4)
应列入固定资产较长时间保存的稀缺财产。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均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3
、购置固定资产和成批低值易耗品均需报购置计划进行审查,凡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物品,必须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4
、固定资产和经费材料,财务处设总账和分类明细账进行金额核算;总务处物资管理部门按品种分类设明细账进行数量、单价、金额的明细核算。
5
、建立定期对账和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发生盘盈盘亏现象,要填报“盘盈盘亏表”并写明原因,报领导审批后调账。
6
、固定资产报废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告表”,原值在
5,000
元以下者,由财务处长审批,原值超
5,000
元者由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
九、会计档案管理与会计交接
1
、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定期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并指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2
、建立保管、借阅、销毁和移交制度,确保会计档案安全无损。
3
、计划财务处负责保管本年度在内的三年会计档案,满三年以上的档案移交学院档案室进行保管。
4
、会计档案必须存到规定保存期限以上,不得提前销毁。应销毁的会计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编出清册,经院领导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派人监督销毁。
5
、会计人员离职必须办理会计档案、账务、支票、现金和有价证券等交接手续,交接人、监交人签字存档备查。
十、财经纪律与职业道德
1
、认真贯彻《会计法》《高等院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等各项财经法规,认真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
2
、坚持按会计制度办事,不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不提高开支标准,不拖欠、挪用公款,不弄虚作假,不私设小金库。
3
、购置专控商品,必须先审批后购置,购物发票要附有控办部门批准文件。
4
、各部门均不得截留上交款项,不偷漏应交利税。
5
、人人都有维护廉政建设的义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贪污,不索贿受贿。
6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办事公道,热情服务。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