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规范校园文化秩序,提升校园文化品位,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丰富学生校园精神文化生活,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沿着文明、健康、育人、品牌的轨道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是对大学生实施思想政治教育、技能创新实践、艺术情感熏陶和身心素质锻炼的重要途径,是以读书交流、党团活动、理论研讨、实践体验、思想辨析、大学生讲坛、社团活动、志愿服务及各类竞赛等为主要载体的育人方式。
第三条 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陶冶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树立学生正确人生态度,激发学生健康成才动力,培养思想道德素质、人文科学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宗旨。
第四条 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主旋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营造格调高雅、内容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条 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设计要以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紧紧围绕学院《大学生思政与人文素质教育工作规范》与《大学生应用职业能力竞赛实施意见》,努力将德、智、体、美渗透到活动载体中,融思想性、教育性、知识性、趣味性为一体,突出年级的系统性和体系的完整性,使校园文化活动特色鲜明,品位高雅,吸引力强。
第六条 院级校园文化活动以大型活动为示范,逐步锻造精品活动,形成校园文化活动品牌;系级以小型活动为主,创新载体、认真谋划、精心组织,逐步打造富有本系特点的特色活动;形成“学院精品统筹、系部主特色导、班级日常落实”的学生校园文化活动格局。
第七条 成立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工部、统宣部、团委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校园文化活动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学生文化活动的开展。学院团委是全院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主管部门,在校园文化活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院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党总支书记负责本系学生文化活动的领导,指导团总支、学生会组织开展好活动,接受院领导小组的领导与指导、检查。
第八条 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实行院系二级管理。每学年初,院、系将学年计划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计划上报院团委,团委结合学生年级特点和学院教学安排,分阶段、分主题进行统筹规划,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分院系组织实施,团委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院系组织的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必须遵循“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活动目的明确、组织计划周密,安全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到人,育人效果保证。
第十条 院团委负责院级精品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对各系特色活动和院学生会、青协、社团、广播站等学生组织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各系党总支要结合本系学生特点,精心设计和着力打造1-2项届次化的特色活动。
第十一条 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原则上在校内开展,如须参加校外大型活动,须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进行;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直接由院团委负责指导管理,原则上只在本组织内部开展活动,面向全院学生组织的活动和校际交流活动,须经团委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
第十二条 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办理申报与审批手续,活动开展一周前,主办部门须向主管部门申请,说明活动的主题、目的、内容、形式和具体负责人,申请批准后组织实施,系级特色活动开展时至少有一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活动的指导。
第十三条 学院逐年增加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经费,活动经费根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项目列入年初经费安排。
第十四条 在校园文化活动中,需要使用学院场地、器材、设备,由活动组织者向主管部门提前递交申请,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内容必须健康向上,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禁止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和传播不健康与虚假信息的活动。
第十五条 院、系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要按申请审批内容开展,不得随意改变活动计划,不得随意增减活动内容,不得随便改变活动形式和扩大活动的规模范围。
第十六条 院、系组织学生校园文化活动,要注重计划性、组织性和合理性,要充分发挥教育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 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原则上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得挤占上课、晚自习等学习时间。确因学院大型活动须占用学生上课时间,须报教务处核准;需占用晚自习时间,主办部门须做出明确的占用时间段计划报学生处核准后执行,每学期占用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二周;各团支部团日活动安排在双周星期三晚自习时间。
第十八条 院、系组织的学生活动,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现场秩序维护和设施设备的专人使用,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学生人身安全;大型活动须报学生处、保卫科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