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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2    阅读次数:109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理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确保学校资产的正常使用,保证教学与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建账的资产仪器设备,无论其购置经费来源渠道如何,其资产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各部门及资产管理人员负有对资产仪器设备的监管职能;领用人是资产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领用规定,自觉对自己负责的资产仪器设备进行保管、维护、不定期盘点,防止丢失损坏。

第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当事人或责任人原则上应个人进行赔偿。

第五条  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或被盗抢时,应先保护现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做好现场勘验工作,由公安机关出具报案记录。如果是在校内发生的,还需向保卫处报案,并通知单位负责人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所有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都需填写《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并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科、学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赔偿责任认定

第七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未经资产管理人同意,擅自操作、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擅自拆卸或改装导致资产设备损坏;

(二)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失;

(三)未经批准,擅自将资产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四)属于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生活办公两用便携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因被盗、遗失等造成损失;

(五)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八条  由以下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由相关负责人证实,并经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的鉴定,确实难以避免的,可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造成资产设备的损坏;

(二)因资产仪器设备的固有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造成使用中的损坏;

(三)经过批准,实行新的实验,虽采取防御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因公使用时被盗抢或因此造成资产仪器设备损坏,且有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开具报案记录的;

(五)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自然灾害等)。

第九条  在具体处理赔偿事宜时,可根据损失、丢失具体原因,以及本人的态度区别对待,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三、赔偿标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维修费;

(二)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三)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导致整台设备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计算;

(四)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五)事故责任不止一人时,需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六)超出折旧年限能够正常使用的资产仪器设备全部毁损的,赔偿比例按照原值的5%计算。

第十一条  赔偿处理权限:

单台(件)价值8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由所在部门根据学校的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科备案;单台(件)价值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由所在部门会同财务、审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科备案。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赔偿金额,国资管理科备案,并报学院领导审批,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将赔偿金交至财务处,并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所交赔偿金作为变价收入上交国库。国有资产管理科依据相关书面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所在单位处理意见等)及缴款凭据注销资产账。

第十三条  在对外教学科研合作过程中,损坏、丢失的资产仪器设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损坏后,其残骸不得随意处置。应先提出申请,再由国有资产管理科会同审计、财务、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处理意见由管理人员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所得款按学院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隐瞒不报者,贵重资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节较严重者,或不按赔偿通知及时赔付情节恶劣者,通报全院,在工资中扣除。

四、附则

第十六条 低值品的损坏、丢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OO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