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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3-22    阅读次数:89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2

第三章 管理要求... 4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 6

第五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具有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对其占有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监督各部门对占有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第四条 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

第五条 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第六条 申报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报损及丢失资产的初审和申报等。

第七条 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维修,保证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 负责本部门工作调动、离退休等人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九条 负责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条 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澡堂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第十一条 学院房屋及构筑物的维修、日常巡查,后勤库房及库房内的资产均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资产清查与台账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及公寓内财产(床、桌、椅、公共设施等)日常管理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分配、调拨,并督促系部做好日常管理。所配置的资产需与后勤部门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教室及教室内资产(讲桌、讲台、黑板、课桌椅、教学一体机及白板、窗帘等)、教材库由教务处负责分配、调拨,并负责监督教学系部做好日常管理。教室所配置的课桌椅等资产需与后勤处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四条 图书馆所配置资产、图书资料的分配、调拨、维护、安全管理由图书馆负责。

第十五条 会议室、展览馆、校史馆、档案室等及室内所配置资产、文史资料、物品及档案资料日常管理由院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社团办公用场地和所配置资产由团委统一负责分配、调拨,并监督学生会、社团做好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和平校区占有资产归和平校区统一管理。占有使用资产做好日常管理,占有未直接使用者做好监督职责;协助国有资产管理科履行一级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办公室及办公室所配置的资产归各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 设备分为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第二十条  各系部专用的实验室、实训室及室内资产应由所占有的系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体育器材、设施、体育用品库房由基础部统一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老年活动室及配置资产由工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公用信息设备的维护、保养、安全检查由信息中心统一进行日常管理,其他部门电子设备的维修信息中心协助;

第二十四条  除学院各部门归口管理的资产外的公共区域、公共设施(水电暖设施、围墙、管道、路灯、宣传栏、卫生间、楼道、道路、植物、雕塑等)的资产由后勤管理处日常管理,其他部门占有管理的资产维修与后勤管理处联系。

第二十五条  食堂、餐厅资产由产业管理科统一管理。出租、出借资产由出租、出借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人在项目执行完后,应及时与资产占有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资产占有部门应以房间为单位建立资产明细清单。

第二十八条 资产占有部门根据各个房间资产明细清单,建立资产台账,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资产占有部门必须将资产台账在国有资产管理科进行备案。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5天内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院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和使用何种经费,不论属经营或非经营型,都应在占有管理部门建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第三十二条 对捐赠和自制仪器设备,有关部门在设备抵校和研制完成后必须于15天内到国资管理科办理建帐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有本部门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帐及借进、借出登记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物进行核对,保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每年组织一次清查核对,保证资产管理落实到人,存放地点一致,台账记录正确。

第三十四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对单价大于1万,小于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教务科负责检查、考评,国有资产管理科组织抽查;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20万元),教务科和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检查、考评。实验室则应根据教育部考核标准,每年组织实验仪器检查、考评。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科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各部门有权对本部门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三十七条 要积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开展社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领用、管理人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要经学院批准。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工作。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

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必须依据《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划分标准执行。

1.各部门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调拨按先部门内后部门外,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进行。

2.部门内调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经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调拨手续,报国有资产管理科备案;部门之间调拨,先由部门审批,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科办理调拨手续;院外调拨,须经国有资产管理科审核,报院领导批推。

3.学院内国有资产如确需带离学院,必须填写《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带离学院申请审批表》,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带离学院。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捐赠依据《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处置规定限额标准办理。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国有资产管理科审核捐赠资产并提出意见,经学院领导批准或学院会议研究通过后,由申请部门办理捐赠移交手续。仪器设备经批准捐赠后,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1.国定资产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2. 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

(1)由使用单位填写“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经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科。

(2)由学院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报学院审批。

3.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学校调剂库,入库前任何人不得私拆零部件,入库后由实验室管理分类整理后统一组织调剂、拆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对其进行报废处理。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