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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2年1月10日下发)

发布时间:2022-01-10    阅读次数:18

附件5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022年1月5日党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国家、省有关招标采购规定,结合我院招标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甘肃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纳入学院范围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用设备、基建工程和其他行业规定的招标采购项目和设备,按国家颁布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四条 凡纳入学院范围内采购管理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购计划经学院有关会议立项;

(二)采购预算、资产配置已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三)具体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第五条 凡纳入学院范围内招标采购项目,在经费报销时必须有项目招标采购审批单、验收报告、付款申请、合同文本及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等,阶段性付款报销时附阶段性验收报告、付款申请等资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院成立大宗物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招标采购监督工作组和评标专家工作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国资科院领导任组长,国资、财务、审计、工会、后勤、教务、纪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有关招标采购方面的政策规定,制定并完善学院招标采购的相关制度。

(二)审核采购项目预算方案及招标文件。

(三)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及其它方式的采购活动。

(四)调解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纠纷。

(五)定期听取招标采购办公室工作汇报,及时总结招标采购工作经验并指导招标采购工作。

第七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是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代表学院从事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国资部门负责人兼任。其工作职责为:

(一)起草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审核各部门的采购申请并组织报批;

(三)与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商定采购方式;

(四)审核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五)负责招标、中标信息的发布;

(六)接受投标报名,按照要求组织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资质;

(七)组织对报名投标人的考察;

(八)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采购项目类型,并随机抽取相关专家参加评标;

(九)根据项目需要,与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协商组建采购小组;

(十)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做好开评标记录;

(十一)规范校内招标投标活动的廉政准入机制;

(十二)负责对与学院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和中标合同书等资料的归档;

(十三)协助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处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十四)参与学院项目验收工作;

(十五)办理学院政府采购前期手续,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及资料归档工作。

(十六)负责项目在招标采购前的预算造价评审工作。

(十七)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八条 招标采购监督工作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纪检、审计、计财部门组成。对招标采购工作的重要程序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专项项目监督小组。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监督招投标工作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二)对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形式,抽取和确定评标专家的程序进行监督;

(三)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参与招标项目的考察、验收及合同项目履行情况的检查;

(四)监督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全过程;

(五)对招标文件、项目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项目竣工结算;

(六)接受供应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

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第九条 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项目方案论证、立项申报、预算编制等;

(二)提出招标项目的图纸、预算、货物参数、服务质量要求等及合同内容;

(三)负责招标文件采购参数的答疑;

(四)参与项目考察,负责撰写考察报告并交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五)负责组织投标企业踏勘现场,介绍项目情况;

(六)负责实施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协调和督促合同的正常履行,组织项目的现场验收;

(七)协调各职能部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组织对完工项目验收,负责处理合同内容变更、维保等事项;

(九)负责项目实施及验收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资产交接等工作。

第十条 学院建立由经济、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成的评标专家库,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技术咨询和评标。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工作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建立,专家库分为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信息软件类。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类别组织抽取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招投标相关政策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采购范围与限额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及划归学院的公用资金进行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均纳入学院范围内招标采购管理,按本办法进行学院内招标采购。

(一)符合《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内规定的事项。

(二)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应采购的其他的项目。

第十三条 学院采购范围分类:

(一)采购金额小于10万元的项目,填写《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小型项目采购审批表》,具体程序为:

(1)5000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部门三人询价采购,采购部门负责验收;

(2)5000元(含5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部门2人和招标采购办公室1人采购询价采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

(3)2万元(含2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由招标小组成员及承办部门共3人以上参与采购,采购小组负责验收。

(二)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项目,填写《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项目招标采购审批表》,具体为:

(1)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至甘肃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与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以下各类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30万以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公司组织招标采购,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招标采购小组负责验收。

(2)根据甘肃省政府采购年度限额标准(含货物类与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分管院领导和招标采购小组负责验收。

第十四条 按照《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属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货物类与服务类50万元以下的项目优先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或网上商城的方式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报主要院领导同意后,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至甘肃省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与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以下项目,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自有招标场地组织招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与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指定招标地点组织招标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程序组织采购。

学院对于办公用品、宣传印刷、实习实训材料、后勤水电暖材料等累计年使用量较大的耗材,单次10万元以内的零星维修装饰工程,由管理实施部门整合每年组织招标选择供应商或施工方,根据实际完成的供货量和工程量结算支付。

对于单次服务收费在10万以内的项目服务单位(设计、预算评审、监理、招标代理、结算审计等)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每年组织招标选择服务商。

对于数字图书资源、网络服务等连续性使用的服务类项目已在服务内容和收费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可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续签合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学院采购方式有: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如竞争性磋商采购。

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应作为学院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学院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或地方预算政府采购项目的,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十七条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指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项目承办单位、有关专家直接从某一特定供应商谈判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条 询价采购。指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招标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招标采购办公室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以上采购方式的含义均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为准,所有采购方式的确定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限定范围。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立项与预算编制

所有立项项目,须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规定,坚持“先预算、后采购”的原则。每年9月份编制次年项目预算和部门预算,并填报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无预算的原则上不能立项采购。

凡纳入政府招标采购与学院范围内招标采购的事项,预算资金5000元以下由各处室会议研究立项;5000元(含5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部门会议或各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经主管院领导审批立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项目由院务会研究立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由院务会研究通过后,报院党委会研究立项。生均拨款项目由学院统一组织论证和遴选,其他有关项目需专家评审的,按规定进行评审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预算方案审核

项目预算批复后,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编制完整项目预算方案后,10万元以下维修、货物或服务项目由审计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造价评审审核;10万元以上项目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或由具备价格咨询资质的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方案审核。

第二十五条 确定采购方式与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一)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结合招标采购货物服务与工程项目特点、金额大小、技术要求、工程状况、市场行情等确定招标采购方式,特殊情况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决定。

(二)各类采购项目按程序批准立项,并完成项目预算方案造价评审后,各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填写审批表经有关部门及院领导审批后,向招标采购办公室提供招标采购项目的各项要求(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要求,基建工程、装修项目的施工图或方案图及工程量清单等)文字版及电子版材料编制招标文件,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招标。

(三)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内容须与预算评审报告中评审内容一致,采购参数的合理性、准确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采购文件中剩余部分内容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审核确定。

(四)招标文件中质疑、澄清、错误按采购文件约定进行,实质性修改必须发更正公告,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项目负责人配合。

第二十六条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采购办公室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招标文件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招标答疑应面向所有投标单位,邀标的应面向所有邀标单位。投标人或邀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相关资料、样品交至招标采购办公室,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投标报名与邀标单位确定

投标单位在招标公告约定期限内报名,邀标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可提供拟邀标的投标单位建议名单,经招标采购办公室资格审核后,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其他招标采购方式所邀请的投标单位和询价厂商均不得少于三家。

第二十八条 开标

开标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招标采购小组成员、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无误后签字确认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经现场审查,有效的投标文件和潜在投标人分别不应少于三份和三家。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纳入档案管理。委托代理公司代理招标的按政府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评标

评标专家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在学院纪委监察室的监督下在校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代理采购的项目按政府招投标相关规定评标。校内招标项目评标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按程序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参与评标环节,但因项目特殊、专业性强,项目负责人参与开标评审的应经分管采购院领导同意。

根据采购任务的需要,可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决定成立临时性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实行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

校内评标会议由评标小组组长主持,审计科负责监督,承办项目负责人列席。评标会议程序如下:

(一)组长依照招标文件宣布本项目的评标定标办法;

(二)成员逐个分阅投标书并评议交流;

(三)组长介绍审查投标书及投标人情况;

(四)投标单位代表在必要时进场接受评标委员会质询;

(五)根据确定的评标办法,在充分审议各投标单位资质、报价、方案设计、施工组织、售后服务等应标情况后,采取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单位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招标监督工作组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参与评标和监督的全体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承办单位成员也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报档案室备案;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条 在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一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在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明确的条件下,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中标(成交)公示

中标(成交)人确定后,采用公开招标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或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结果在网络平台或宣传栏上公示一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签收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书面承诺,按照《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签订合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采购代理招标的项目由采购代理公司参与合同签订。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行

合同签订后,项目承办部门监督和管理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保留相关过程资料,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并协调项目验收、竣工结算审核和付款。合同履行需要聘请项目监理的由国资部门负责委托。纪检监察部门、招标采购监督工作组根据学院规定,对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变更

相关管理部门、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将招标项目的需求、方案、材料(设备)选择、合同主要条款等各类问题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晰;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需要合同变更的,按增加金额的大小报领导审批和学院会议审定。严禁违反规定程序的合同变更。

第三十七条 合同履行中,项目承办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并按增加金额的大小报领导审批或学院会议审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因情况特殊而无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十九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由捐赠人或项目承办单位审核供应商符合相关要求的,按学院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交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采购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和学院的根本利益。

第四十一条 对需要重复采购的货物,如果近三个月内已经进行过招标采购,在该货物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按增加额度报院务会或院党委会通过后,可以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对于部门三人询价采购项目同种类货物、服务三个月内不能重复采购。

第四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采购必须按照“先报资产配置预算、再批采购手续、后组织采购”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四十三条 对重大基建工程项目根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可行性论证基础上,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立项,并报主管和相关部门审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学院基建部门负责办理建设前期手续、组织施工、竣工验收,配合审计处、计财处完成工程结算与决算工作。学院审计、计财、国资与基建部门共同负责基建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招标标的)和工程结算与决算工作。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纪、违法责任,按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反本办法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参加学院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参与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和监督小组成员违反招标采购工作规定,按校纪校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标、围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学院有权终止其中标项目合同履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另行组织招标。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或履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参照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给予罚金处理。

第五十条 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学院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对学院招标采购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上有关招标与采购法规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