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农职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推进我院信息化建设进程,加强学院信息化统筹规划,保证学院不同阶段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提高信息化资源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教育部《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技函[2016]37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学院财政性经费进行的各项信息化软硬件建设项目:包括数字化校园应用平台的建设和集成、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基础应用;依托于校园网、公共信息基础平台的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系统等;各类直接应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教育教学信息化资源等。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申报、立项、招标、建设、验收、评估、升级、维护和服务等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学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资源整合的原则,以服务学院优质校建设和内涵提升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避免重复立项、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现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全院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协调推进,审核提出学院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与经费预算,审定学院信息化建设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管理与考核机制,审核年度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与总结验收。
第六条 信息中心作为学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负责统筹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及立项审查、技术等论证、项目实施监管及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是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单位。部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按照学院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发展要求,提出业务范围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需求,向学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申报。各部门信息化建设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做好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信息中心根据学院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工作安排,每年按照学院预算编制要求启动学院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学院信息化领导小组按照学院信息化建设规划向各部门下达年度信息化建设任务,或由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需要,提出拟建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填写《甘农职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简表上报信息中心。跨部门的业务管理系统,由校信息化领导小组确定或经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提出项目建设申请。项目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预算执行周期。
第十条 信息中心和项目申报部门负责组织信息化建设专家组(校内外)对申报建设项目的目标、内容、技术指标、经费预算等进行论证、评审,并将结果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确定的项目由申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未按照要求进行申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学院原则上在年度预算中不予安排,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根据学院信息化建设规划以及年度信息化建设的经费预算情况,统筹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学院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立项的项目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建设,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在立项项目的执行过程中,信息中心按照《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院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等相关要求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技术协调。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信息中心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督促,以保证项目完成的效率和质量。对于未能按照项目计划执行或难以履行的建设项目,信息中心要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项目责任单位与中标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因故终止项目时,应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资金决算及资产清单,形成项目终止报告,说明终止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学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项目责任单位不得无故终止正在实施的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部门全程负责项目的建设,包括业务梳理、需求调研、建设实施、验收、培训、推广、维护服务等。
第五章 验收和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分初步验收和学院验收两部分。初步验收可由项目责任单位自行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招标技术要求、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商务合同以及其他商议的内容逐项进行内部验收,并形成初步验收结论。学院验收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信息中心组织学院相关部门进行二次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对信息化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与数字化校园集成情况、安全风险评估、文档完毕情况、项目作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学院验收结论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建设部门,以利于项目建设部门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单位的项目建设和使用情况(包括执行进度、文档资料、验收专家意见、应用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反馈给学院相关考核部门,作为该单位年终考核及后期项目申报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按照学院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和财务报账。
第六章 应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经验收、评估达到要求的项目,应用于学院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中,对于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保;对于日后的升级改造,由项目责任单位、中标单位和信息中心协商解决;对于直接购买的商业软件,应明确维护服务期限和升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信息中心协助项目责任单位做好信息化项目的后期运行和维护,提供标准化的机房环境,提供网络IP、域名解析、数字化校园平台对接等技术支持。项目建设取得的信息资源应根据需要集成到学院统一平台内,按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管理,其使用和管理权归各建设部门所有。项目的主要使用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由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完成的定制开发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属学院所有。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产生的设计文档、源代码、数据和相关技术资料由网络信息中心、项目责任单位、校档案馆共同管理。学院信息中心对于已建成使用的信息化平台使用情况可以进行调研和评估,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向学院和管理部门应提出使用建议意见。
第七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从技术、人员、制度方面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所有建设项目需通过安全评估后方可接入网络,上线运行,并接受学院或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进行信息化建设时必须建立防范非法入侵、安全审计、病毒检测及系统数据灾难恢复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立实时检测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遵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确保本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发布其他部门交换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数据来源部门认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