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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18    阅读次数:434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组织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学生社团健康、规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本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知识性、娱乐性的社会团体或非社会团体的群众性组织,在课余时间开展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自身综合素质发展为根本宗旨,自觉接受相应党团组织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根据挂靠单位分为:院级社团、系部社团;根据活动内容分为:公益类社团、学术类社团、实践类社团、艺术类社团、文学类社团、体育类社团、综合类社团。凡我院在籍学生发起申请成立的、面向全院招收会员的社团均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院级社团的管理指导工作由团委社团部负责,系部社团的管理指导工作由所在系部团总支负责。

第二章 社团成立及注册

 

第六条 学生社团发起及申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五名学生(骨干)联合发起;

(二)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三)筹备组主要负责制定社团章程,章程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组织机构、主要任务、活动内容、活动形式、会员管理、经费来源和使用,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五)指导教师姓名、联系方式、职务。

第七条 社团申请成立登记时,社团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同时需向团委社团部提交;

(一)社团章程草案;

(二)社团成立申请;

(三)社团的挂靠单位 和指导 老师意见;

(四)凡涉及武术、电子竞技等学生社团,还需提供社员“文明习武”、“文明上网”承诺书,否则不予成立。

(五) 社团部或申请人认为需要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程序:

(一)社团发起人向团委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递交相关材料;

(二)院团委审核提交材料合格后,上报学院党委统宣部和学工部审核同意,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登记表》,经盖章批准后,社团即正式成立,并由社团部以公告形式向全院宣布成立。

(三)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只批准一个。

第九条 社团名称应简明,其全称应冠以“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某某社团”字样,大型活动或发送宣传品必须使用全称。社团变更名称、更换负责人或其它与原登记情况不相符的变动,应在改变后一周内到团委社团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自成立之日起,每学期要向团委社团部申请注册,注册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上学期社团活动情况总结;

(二)上学期社团的财务结算报告及相关票据、物品清单;

(三)社团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四)社团本学期主要活动计划。

上述材料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注册表》一式三份,由团委社团部签署意见后,交社团部、社团和挂靠单位各存档一份。

第三章  社团活动及考评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组织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对该社团组织的活动有监督和指导的义务。

第十二条 持有“社团成立登记表”并经学期注册、检查合格的社团方可开展活动。日常校内活动可按经社团部批准同意的年度计划正常举办。

第十三条 社团开展以下活动要提前实行向团委申请同意,并到统宣部、保卫处备案:

(一)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二) 与校外社团、单位、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

(三)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

(四)在校外单独开展的活动;

(五)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六)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开展活动;

(七)其它影响重大的活动。

申请举办以上活动的社团需提前三天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征得团委、统宣部和学工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的筹备工作。

第四章  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社团的财务归该社团所有,用于为社团全体成员服务,任何人不得私自侵占。

第十五条 社团财务应有专人管理,详细记录收入和支出。管理人员离任时,须在社团负责人和社团部的监督下完成财务移交工作。如社团解散,应在社团部的监督下妥善做好财务的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社团应在每学期末公示其财务情况。

第五章  社团成员

第十七条  社团登记成立后,在第二学期注册时应有20名以上的会员,否则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只限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生个人申请,经社团考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社团会员权利如下:

(一)在所属社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正当渠道,有对所属社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所属社团负责人有监督权;

(四)有权参加所属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参与各项活动,支持社团工作;

(二)自觉维护社团的名誉和利益;

(三)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团的会议,遵守社团纪律,履行社团会员义务。

第六章  社团组织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一般社会长一名,副会长2-3名,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或工作组,负责社团日常工作,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员代表大会为社团的最高全力机构。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由本社团从专业较突出的会员中推荐, 经全体社员大会选举后报请团委社团部批准产生。

第二十四条  社团原则上不能向会员收取会费作为活动经费,可通过各种法律及政策允许的途径筹集活动经费。

第二十五条  向团委申请活动经费条件及办法如下:

(一)社团于每年三月前向团委递交本年度活动计划及活动经费预算,经团委同意批准举办的活动,方有相应的活动经费;

(二)活动前一周应向团委社团部提交活动经费申请书;

(三)团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并登记在案;

(四)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持正规报销凭据,到团委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第七章  社团的解散

第二十六条  社团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同意解散时,可自行解散。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协同学生处、保卫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撤消登记、依法取缔等处罚,并对当事人则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登记中隐瞒事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三)违反校规校纪,贪污、私分、挪用、滥用社团经费或赞助款者;

(四)社团成员个人盗用社团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者;

(五)从事危害国家利益、损害学院形象的活动;

(六)其它监督指导机关认为不妥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团出现以下情况责令解散:

(一)会员长期不足20人;

(二)连续半年为举办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三)无正式主要负责人或管理混乱;

(四)活动内容严重违背社团宗旨;

第二十九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由院团委令其解散,并依据校纪校规由学校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成立的学生社团组织尚未登记的,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的解释权属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