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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项目及各类竞赛奖励绩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30    阅读次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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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项目

及各类竞赛奖励绩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的教育项目与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制度,激励广大师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有关奖励政策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党建引领教育教学改革;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奖励重心向工作一线倾斜;

(六)坚持奖励标准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第二章 奖励形式和基本要求

第二条  奖励形式: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

第三条  奖励基本要求:受奖励的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学校在岗教师个人或团队在教育教学建设与改革或各类技能大赛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二)学校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教育教学建设与改革或各类技能大赛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三)长期服务各类教育教学或各类技能大赛工作,在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教育教学项目或技能竞赛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奖励对象:符合奖励条件,并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或技能大赛范围内,由学校推荐并以学校名义取得教育教学

突出成绩或重要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均可获得奖励。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物质奖励范围

    1.荣誉类立项项目:符合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建设与改革发展方向,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等国家和省级行政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学会、行指委、教指委等全国性社会组织立项的荣誉类教育项目等(不含承接的教学标准制定、有关文件起草等具体工作任务或项目)。

2.评比获奖项目: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体育部门、财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等国家和省级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学会、行指委、教指委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全国性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活动, 并获得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奖、教师教学质量能力奖、师生各类

技能竞赛奖、各级运动会获奖等。

3.参与部门涉及全校80%以上部门的项目,不进行物质奖励。(二)精神奖励范围

在学校重大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教职员工或集体,给予表彰等精神奖励。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学校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教育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按照完整项目给予物质奖励,项目团队可按奖励标准乘以成员排名相应的权重系数(表1)分配奖金,也可由项目负责人结合工作实际,与项目团队成员协商分配。学校与其他单位联合完成的相关项目,项目奖励标准需乘以相应权重系数, 排名第二时,权重系数为0.6,排名第三时,权重系数为 0.3,排名第四及以后位次不进行物质奖励。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参与其他单位主持的项目不予以奖励。

表 1   参与人员排名权重系数

名次 组员数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第九

1

1.0









2

0.7

0.3








3

0.6

0.3

0.1







4

0.5

0.3

0.1

0.1






5

0.5

0.2

0.1

0.1

0.1





6

0.5

0.2

0.1

0.1

0.05

0.05




7

0.5

0.2

0.1

0.05

0.05

0.05

0.05



8

0.5

0.2

0.05

0.05

0.05

0.05

0.05

0.05


9

0.5

0.15

0.05

0.05

0.05

0.05

0.05

0.05

0.05

9 人以上

第一人为 0.25,其余人员平均分配 0.75

第七条  奖励项目分为四类:一是国家级奖励项目,由教育部、人社部等国家部委组织实施的项目,如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含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赛)等;二是全国性一类奖励项目,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推荐参加社会组织开展的全国性评比的项目,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等;三是省级奖励项目,由省级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如甘肃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四是全国性二类奖励项目,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遴

选、推荐,由全国性社会组织组织开展的各类项目。

    第八条  全国性一类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按照省 级一等奖奖励标准的150%奖励,二等奖按照省级一等奖奖励标准的130%进行奖励,三等奖按照省级一等奖奖励标准的110%奖励。全国性二类奖励项目按省级相应奖项奖励标准的60%实施。

第九条  获奖等次有关说明:

1.设立特等奖的项目,特等奖按一等奖奖励标准执行,一等奖按二等奖奖励标准执行,二等奖按三等奖奖励标准执行,三等奖及以下等次不予奖励。

2.不设获奖等级,只有排名的项目,如公布排名大于或等于 10名,则只奖励前十名,第1名按照一等奖奖励,第2-4名按二等奖奖励,第5-10名按三等奖奖励;如公布排名大于6名且不足10名,第1名按照一等奖奖励,第2-3名按照二等奖奖励,其他名次按三等奖奖励;如公布排名不足6名,第1名按照一等奖奖励,第2名按照二等奖奖励,其他名次按三等奖奖励。不设获奖等级,只有排名的省级项目,如公布排名大于或等于6名,则只奖励前6名,第1名按照一等奖奖励,第2-3名按二等奖奖励,第4-6名按三等奖奖励;如公布排名不足6名,第1名按照一等奖奖励,第2名按二等奖奖励,其他名次按三等奖奖励。

第十条  获奖文件的发文单位或证书的颁发单位(以单位公

章为准)是确定奖励类型和级别的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的统计时间均以证书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奖励项目只奖励一次,以最高等级为准。当一个项目又获更高一级立项、验收或奖励的,奖金只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不明确或奖励范围未覆盖而确需表彰奖励的项目,由相关部门申请报科技处,科技处提请校务会进行审

议,经校务会审定后方可奖励。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奖励专项基金,列入年度财务预算。获奖人员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各部门于每年7月份将上一年度符合物质奖励要求的教育项目与职业技能竞赛报科技处,科技处初审无误,提请校务会审定,于当年教师节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监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有剽窃、抄袭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不面向全校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绩效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学校教职员工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科技处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 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近一年未奖励的教 育教学项目与各类竞赛、荣誉获奖按本办法执行。原文件《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实施办法》、《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自行废除。

 

附件: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项目及各类竞赛奖励绩效标准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教学项目及各类竞赛奖励绩效标准

 

荣誉类立项项目奖励标准

(一)学校层面荣誉类立项项目

 

合项目

单一项

家级

50   万元

20   万元

省  级

15   万元

5 万元

1.学校层面荣誉类立项项目分为综合项目和单一项目,其中综合项目是指建设与改革内容涉及学校多方面的工作,奖励主要核心参与人员,如“双高”项目建设等;单一项目是指建设与改革内容涉及学校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如创新创业示范校、教育部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教育部各类典型案例等。

2.项目如需结项验收,但未通过立项部门验收的不予奖励。

(二)专业层面荣誉类立项项

 

团队

源库

课程

创新创

家级

5 万元

5 万元

5 万元

5 万元

5 万元

5 万元

5 万元

省  级

1 万元

1 万元

1 万元

1 万元

1 万元

1 万元

1 万元

1.专业层面荣誉类立项项目是指依托专业申报获批的专业、团队、课程、教材、资源库、课程思政、创新创业等方面的项目。

2.50%的奖励经费用于获奖项目参与人员奖励,其余50%作为获奖项目的继续建设经费划拨主要归口部门或二级学院,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审批支出。项目如需结项验收,而未通过立项部门验收的不予奖励。

3.课程是指完成至少一学期完整教学活动的全日制学生授课的公共基础课或专业课,不含微视频形式的微课等。

二、评比获奖项目奖励标准

(一)教学成果奖

 

等级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80 万元

50 万元

20 万元

省  级

15 万元

10 万元

2 万元

(二)竞赛获奖

1.教师比赛获奖

 

等级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0 万元/人

5 万元/人

2 万元/人

省  级

1.5 万元/人

1 万元/人


(1)教师比赛是指面向教师组织开展的比赛,教师为比赛主体的综合能力比赛,包括教师教学能力比赛、青教赛等,不含教师单项技能比赛。

(2)世界级比赛是指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部委组织参加的世界(国际)大赛,参照国家级进行奖励。

2.教师竞赛获奖

等级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0 万元/队

5 万元/队

2 万元/队

省  级

1.5 万元/队

1 万元/队


(1)教师竞赛是指面向教师组织开展的技能竞赛,教师为比赛主体的单项技能竞赛,包括技能大赛教师组竞赛、班主任能力比赛等。

(2)世界级竞赛是指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部委组织参加的世界(国际)大赛,参照国家级进行奖励。

3.学生竞赛获奖项目

当学生竞赛为团体赛时指导教师按照以下标准奖励,当学生竞赛为个人赛时指导教师奖励按照团队奖励的50%执行。

 

等级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教师

学生

教师

学生

教师

学生

国家级

5万元/队

2万元/队

2万元/队

0.5万元/队

1万元/队

0.3万元/队

省  级

0.8万元/队

0.2万元/队

0.2万元/队

0.1万元/队


 

 

 

(1)学生专业竞赛奖励项目清单

项目分类

获奖类别

主办单位(以证书签章为主)

 

 

 

学生技能竞赛

国家级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等部级行政部门

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等市厅级行政部门

全国性二类

行业协会、学会、行指委、教指委等全国性社会组织

 

 

 

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国家级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等部级行政部门

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等市厅级行政部门

全国性二类

行业协会、学会、行指委、教指委等全国性社会组织

大学生化学竞赛

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等部级行政部门

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

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等市厅级行政部门

 

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等市厅级行政部门

 

 

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全国性一类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推荐,行业协会、学会、行指委、教指委等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

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等市厅级行政部门

 

 

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全国性一类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推荐,行业协会、学会、行指委、教指委等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

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等市厅级行政部门

大学生英语竞赛(   NECCS )

全国性二类

行业协会、学会、行指委、教指委等全国性社会组织

高职高专英语写作大赛

全国性二类

行业协会、学会、行指委、教指委等全国性社会组织

职业院校师生礼仪大赛

全国性二类

行业协会、学会、行指委、教指委等全国性社会组织

 

学生体育竞赛

国家级

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共青团行政部门等部级行政部门

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共青团行政部门等市厅级行政部门

注:1.不在专业竞赛奖励项目清单内的专业竞赛获奖项目,可参考全国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排名前50可进行奖励;

 2.学生运动员在全国、省、市级比赛中打破记录者,按照所获奖项200%进行奖励。


 

(2)学生竞赛是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参加的竞赛,学生为比赛主体。

(3)世界级比赛是指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部委组织参加的世界(国际)大赛,参照国家级竞赛进行奖励。

(4)教师指导竞赛要求专业相近,并参与备赛过程指导任务。

 

 


(三)个人获奖项目

范围包括科技功臣、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大国(陇原)工匠、领军人才、巾帼英雄、教学名师、技术标兵、陇原青年英才等非定额直推类表彰。

奖金标准:

项目

 

级别

科技功臣

劳动模范

五一

劳动奖章

工匠

领军人才

巾帼英雄

教学名师

技术标兵

陇原

青年英才

国家级

100万元

10万元

10万元

10万元

10万元

10万元

10万元

10万元


省  级

50万元

1万元

1万元

1万元

1万元

1万元

1万元

1万元

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