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扩招学生 违纪处分办法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扩招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对社会扩招学生的管理,维护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院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法制化,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扩招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科学管理与以人为本相统一、违纪情节与处分等级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应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为学生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学生对于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管理规定的学生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对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可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不属于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后再违纪,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违纪学生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分别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和12个月。学生在处分期内无新的违纪行为的,到期后经本人申请,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同意,可撤销其处分;留校察看处分需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主管院领导审定,方可撤销其处分。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对本人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的,可按期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处分的毕业班学生,不能在毕业前给与撤销的,不能按期毕业,按结业处理。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就业单位提供其表现情况并签署意见,院务会议批准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犯错误,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违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者。
5、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者。
第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违纪教育处理后仍屡教不改者。
4、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中,制造伪证、掩盖、歪曲事实真相者。
5、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6、多人违纪的组织者、策划者。
7、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纪者。
8、同时犯有多项违纪条款者。
9、曾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三章 处分界限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策划、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情节轻微,经教育能及时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偷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的,除负担医疗费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煽动、怂恿他人参与打架的,引起事端并造成后果的,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其它形式的帮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纠集他人打架的,或聚众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以下妨碍学院正常管理秩序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扰乱课堂、宿舍、会场及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撕毁或涂改学院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违反学生证管理规定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在考试、奖惩、就业等方面,因个人愿望和要求得不到满足,对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侮辱、威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组织非法集会、讲演、报告,举行非法游行或成立非法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冲击学校办公机构、教职工住宅,围攻学校领导,情节严重者,对其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对跟随参与以上活动而违纪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集中授课期间,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
1、在宿舍内酗酒起哄、行令猜拳或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无故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私租民房居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未经同意,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宿舍同学伤害和经济损失者,赔偿所有损失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在公共场所或公共财物上乱写、乱画、乱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态度强硬或寻衅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网贷、参加传销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参与各类网络贷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非法参加各类传销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以现金、票据、实物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初次参与赌博,但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和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或为赌博放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召集并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
(二)不听劝阻,以各种方式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发展教徒、从事宗教活动的。
第十七条 酗酒或酗酒闹事者:
1、酗酒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处分。
2、酒后肇事,按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3、策划、组织聚众喝酒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考试(考查)作弊或剽窃文章者:
1、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轻重及学生认识错误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传播、发布各类恶意低俗信息或违禁电子书籍、音视频的;
(二)通过非法手段入侵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计算机信息数据或程序进行下载、修改、移动、复制、删除等破坏活动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擅自架设服务器或盗用网络帐户信息的,或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其它网络设备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又有重大违纪者。
2、因违纪受第三次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因病休学期满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3、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且连续缺课超过两周者。
4、开学两周内,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报到注册者。
5、无故离校两周以上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二条 凡受行政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1、处分期间不得参与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
2、处分期间不得享受各种困难补助。
3、处分期间不得参与校内外各类先进的评选。
4、担任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各级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列出的其它违纪行为,确需处分者,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应严格按照以下处分权限和程序实施:
1、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授权乡村振兴学院处理,同时向学生处上报违纪情况与处分决定,审核备案。
2、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班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乡村振兴学院上报违纪情况和处理意见,乡村振兴学院研究作出决定后,再向学生处上报违纪情况和处理意见,研究审核决定。
3、给予违纪学生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由乡村振兴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向学生处上报违纪情况和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教务处、学院有权直接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要充分体现实事求是,做到教育为先,情节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处分材料主要包括:
1、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事实的自述材料。
2、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检讨材料。
3、个人或组织的旁证材料。
4、对违纪经过的调查材料(包括谈话笔录等)。
5、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6、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
7、处分送达书。
8、送达回执。
9、学生的申诉材料。
10、对申诉的处理结果及答复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系(部)一般应在三日内完成对学生违纪情况的调查和取证,通过学工管理系统上报调查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负责调查取证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及与家长的联系沟通工作。
(二)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以上班的学生时,由乡村振兴学院协调,违纪学生所在班调查取证,会同处理后,各班分别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及与家长的联系沟通工作。
(三)考试作弊学生处分,由教务处直接进行处理。
(四)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学院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应在处分决定做出5日内由乡村振兴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
(一)若受处分学生在校,则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若学生本人拒绝签名,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名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名证明。
(二)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学院以信函等形式送达、告知其本人或家长。
(三)若受处分学生无法联系,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学院指定的公告栏上或在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由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处整理归入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个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须由学院行文同时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事宜。
第三十三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拟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告知拟处分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中“以下”或“以上”界限均含该级别。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法律、法规有冲突,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自颁布2019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