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课堂】容错纠错七问

容错与纠错是什么关系,“错”内涵分别是什么,哪些“错”可以容……《甘肃省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已于近日由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印发,针对该办法中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甘肃纪检监察网邀请了甘肃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进行了解答。

Q1:容错之“错”的内涵?

A:容错之“错”并非是指行为本身违纪违法,而是指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由于主观上的过失导致工作不能达到预期甚至造成一定损失。这里的“错”更多的是指一种否定性后果。部分领导干部对容错的合法性、正当性产生怀疑,认为既然是“错”,就不存在“容”的问题,这显然是把“错”同违纪违法行为混淆了。

Q2:纠错之“错”的内涵?

A:纠错是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知错即纠”,一方面是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错误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另一方面是纠正错误的问责决定,纠正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Q3:容错和纠错是什么关系?

A:容错重在更加科学地认识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或者错误,纠错则重在有效解决这些失误或者错误。容错、纠错是一个整体,是保障改革创新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因果,互相结合,缺一不可。

Q4:容错情形是如何确定的?

A: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脱贫攻坚任务重,推进“放管服”改革难度大等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七条具体情形(第八条为兜底条款),涵盖了三大攻坚战、“放管服”改革、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干部队伍建设、突发事件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及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推进、创造性开展工作等方面。在条款撰写上,一方面避免僵化教条,对容错条件进行过多限制性的解释,导致条款形同虚设;另一方面突出正向激励作用,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错”应容尽容,释放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

Q5:如何综合判断哪些“错”可以容?

A:我们在容错情形之后加入8个判断要素,涵盖行为性质、动机目的、时间节点、程序方法、错误原因、错误程度、社会评价、损失挽回等,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8个判断要素分别有“正向”、“负向”两种情况,若均符合“正向”情况,则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可以予以免责;其他有部分“正向”情况的,要综合分析研判,该容的大胆容;若存在“负向”情况,则不属于无意过失、探索性失误错误,不在容错范围之内。

Q6:如何把握执纪问责和容错免责的关系?

A:执纪问责要求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容错纠错要求惩罚与宽容、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无论是问责制度还是容错机制,本质上都是提高权力运行效能的制度措施。问责是从防止权力出错的角度保证权力运行效能,而容错则是从鼓励权力创新的角度提高权力运行效能。我们坚持“谁发现谁启动,谁问责谁容错”的工作原则,使得问责和容错主体相同,同步进行,避免出现执纪问责和容错免责相互“打架”的制度悖论。

Q7:《实施办法(试行)》是否有溯及力?

A:《实施办法(试行)》自2019年5月8日起施行。对于颁布之前启动问责程序和责任追究调查,但未下结论的单位、个人适用本办法;对于已作出问责决定,但认为问责决定错误的个人,可采取申诉等形式,同样适用本办法。(杨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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