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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9    阅读次数: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危险品。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或液态废物:

(一)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及不明物、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的尸体、肢体和组织,其他生物危险废液。

(三)其他危险废弃物。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校、相关二级学院和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应急安稳处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的安全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制药与应化学院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

第七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落实任务,规范管理。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根据需要向应急安稳处提出配置相应消防器材、设施的报告。

(二)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用品,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三)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台账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入库、存放、领取、使用和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处置做好登记,并建立本单位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四)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应向教务处、应急安稳处和后勤基建处等部门提供有关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安全说明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必须对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的具体管理工作。

(六)加强师生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安全教育与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七)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  采购与收集

第八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时,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危险化学品的购买由各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在教务处和应急安稳处备案。

(二)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应当根据实验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的类别、特性,准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直接倒入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

第十条  化学危险废弃物的收集:

(一)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不能把不同类别或可能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 避免固液混装。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示

(二)废液应装入专用废液桶中,液面不能超过容量的3/4,废液桶必须满足耐腐蚀、抗溶剂、耐挤压、抗冲击的要求。

(三)过期、报废的普通化学试剂应当按名称和性质分开存放,要求原装容器完好、原始标签完整清晰。原装容器破损、原始标签损坏或标签关键信息不清的化学药品试剂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后,连同鉴定报告一起移交至学校危险废物暂存点。

(四)化学试剂空瓶使用专用试剂包装箱进行包装暂存,并加以标注。

第十一条  生物危险废弃物的收集:

(一)未经有害生物及化学品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按要求封装后冷冻保存。

(二)经有害生物、化学品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进行封装冷冻。

(三)被污染的塑料制品应采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四)被污染的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

(五)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一般采用袋装,包装袋应当完好无破损,袋口用透明胶带缠绕封牢后,再放置于专用冰箱内冷冻保存。

(六)其他生物废弃物一般采用袋装(锐器用盒装且盒内需套袋),包装物应当完好无破损,封口用透明胶带封牢。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运输应当使用专门的车辆并办理相关运输许可证,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存放与保管

第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警示、通风、隔热、避光、防盗、防爆、防静电、泄漏报警、应急喷淋等安全措施。

(二)危险化学品应当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储存室(柜)内,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应当存放在配备有防盗报警装置的房间或药品柜内。各使用单位实验室内部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存放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以及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四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在移交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暂存点收集处置之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好实验室废弃物,并按以下要求对其进行存放:

(一)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暂存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楼道内。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挥发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暂存。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应当按规定单独存放。

(三)严禁将可能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废弃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内。存放生物危险废弃物的冰柜应在显著处标示“废弃物专用”字样,且冰柜内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四)各相关二级学院应当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器物上张贴危险废弃物标签,如实填报废弃物的主要成分、名称、危险情况、安全措施等信息,不得瞒报或漏报。如因危险废物信息有误造成安全事故,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章  使用与处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将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及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的安全要求等信息张贴上墙或置于醒目位置。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当安排详细的指导,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危险化学品各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报告教务处和应急安稳处。

第十七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应当根据环保要求,实施相应处理措施。各相关二级学院按照要求每月初将本单位实验室所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移交至学校危险废物暂存点。

第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应当遵照相关的安全与环保规定,禁止任何单位随意弃置或委托给不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

第十九条  制药与应化学院根据贮存量情况,定期按照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后,联系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转移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