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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9    阅读次数: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参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制度的建设,对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应急安稳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的监督备案。

(三)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制度的建设并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处置等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含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加强师生的安全宣传教育与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五)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按相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存储室或专用存储柜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一旦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事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六)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应向应急安稳处、教务处和后勤基建处等部门提供有关易制毒化学品安全说明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必须对实验室存在的易制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七)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同时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台账管理,如实对易制毒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记录。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管理员对本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有资质的易制毒化学品供货商签订购销合同,并且在公安局备案。

经公安局批准按照审批备案的数量,通过供货商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将采购结果报教务处和应急安稳处备案,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由二级学院专用库房集中存储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负责核对本单位每年实际采购数量与采购计划是否一致,并将核对结果报教务处。

第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使用、转让、接收、销售、储存、运输、处置易制毒化学品。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分类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易制毒化学品存放地点不得超量储存;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易制毒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存储柜存放。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动态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限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特别的具有危险性的化合物,应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取应当做到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学校各实验室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报告学校应急安稳处和教务处。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将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及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的安全要求和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张贴上墙或置于醒目位置。

(二)实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在实验中,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应当逐次逐条双人记录。

(三)学生在初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当进行详细的指导,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废弃物严禁乱倒乱丢,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如有利用价值应尽可能回收利用。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督促制药与应化学院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第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及回收工作,并定期组织人员将贴好易制毒化学品废物标签的废液桶移交学校实验废弃物中转站。严禁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一起存放。

第四章 事故处置及责任

  第十六条 教务处、应急安稳处及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发生丢失、被盗或被抢等情况,相关单位应立即向学校应急安稳处报告,同时启动《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21年版)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 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资*         13.羟亚胺                   14.1-苯基-2--1-丙酮      15.3--2-苯基丁腈        

16.邻氯苯基环戊酮         17. N-苯乙基-4-哌啶酮     18.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19.N-甲基-1-苯基-1--2 丙胺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6溴素

7.1-苯基-1-丙酮   8.α-苯乙酰乙酸甲酯  9α-乙酰乙酰苯胺10.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

11.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7.苯乙腈         8.γ-丁内酯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