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实验室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 /正文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9    阅读次数: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切实增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实验的顺利进行,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包括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包括责任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场所环境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基础和专业(化学、生物、辐射、机电、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责任体系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精细化原则,推动科学、规范和高效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及会议精神。

(二)组织召开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会议。

(三)制定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定期安排部署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实施,监督各级各类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五)指导实验室做好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及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各实验室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督促二级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二)应急安稳处负责实验室及各类危险源(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病原微生物等)的防火、防盗工作;开展消防、安防宣传教育;组织处置实验室突发事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隐患检查,并督促整改。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经费的保障和规范使用。

(四)后勤基建处负责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定期检查实验楼基础设施安全(包括供水、供电、供暖、排水排污、通风、楼顶屋面防水、楼体外墙安全等),审查和规范实验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等。

第七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是重要领导责任人。二级学院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有关政策要求,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二)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三)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对新建实验室或新增实验项目开展实验室安全评估

(四)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五)制定《XXX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

(六)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七)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报告,落实隐患整改,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二级学院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员制度实验室安全员由二级学院分管实验室副院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定期排查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学院负责人以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每间实验室需设实验室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任课教师负责对在实验室参加实习实训的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和管理。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的人员对其使用的实验场所及设施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学校与二级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二级学院应与实验室管理员和开展教学科研的所有人员签订责任书。若遇责任人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管理要求及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实验室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

(二)安全责任人明示制度。每间实验用房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二级学院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

(三)实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并明示

(四)实验室应做好低值易耗品和耐用品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各类危险源的管理。

(五)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关闭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

(六)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从事与实验室无关的活动,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七)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摆放有序,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八)实验室应做好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需的劳保和防护用品实验室工作人员定期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检查并做好情况记录

(九)实验室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应急安稳处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各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根据学科和专业的特点,组织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积极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和改造装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实验室水、电和气管线布局合理,安装规范。实验室消防通道畅通,公共场所不堆放仪器设备和物品。实验室须配有应急备用钥匙和急救物品。

第十五条 根据实验室需求,二级学院配备安装符合要求的灭火设备、通风系统(设备)、门禁及监控设施、应急淋浴和洗眼装置,并定期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 实验室水、电和气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易燃易爆气体等特殊实验室电气线路和装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实验室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具,存放场所要有明显标识,要有使用培训及定期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的全过程管理。同时,加强气体钢瓶的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生物安全(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涉及辐射安全(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学院及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法规,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在学校应急安稳处备案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上岗,定期参加放射性职业体检(1次/2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应重点加强对高温加热、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机电设备的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重点加强对起重类设备、压力容器、加热及制冷装置的管理。国家规定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持证上岗。对于自制自研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最新版)内容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二十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或不定期实验室安全全面检查至少4次,并不定期组织针对高危实验物品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

二十四 二级学院和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开展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检查和整改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二级学院每季度末将本单位本季度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学校将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实验室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对于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将暂停此实验室的相关实验活动。实验室发现严重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积极进行防范和协调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经济赔偿。

(五)处分。

(六)移交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学校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不整改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五)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部门,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七)责任单位未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的;

(八)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以及其他特种设备的;

(九)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

(十)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弃物的;

(十一)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或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十二)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十三)实验过程擅自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十四)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十五)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以上行为之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涉及以上行为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九条  相关人员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伤以上)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较大,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条 被追责人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或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附则

三十一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