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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扩招学生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28    阅读次数:96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依据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职业教育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增强职业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开放性,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职业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制度创新,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改革,逐步推行学分制。为保证我院积极稳妥推行学分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实施学分制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针,根据创造条件实施学分制的精神,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建立适应学生发展需要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课程体系的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满足学习社会化、终身化和个性化发展的需要,增强办学活力,使我院的职业教育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新形势对人才培养多样化的要求。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业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历证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

第三条 实行学分制,有利于推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遵循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自身活力。

第四条 学分制作为一种教学管理手段,它的实施将涉及教学组织、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资源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因此必须遵循整体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推行,努力做到“四个统一”:

1.灵活性与规范性相统一。既要满足社会需要和学生个人兴趣、条件和学习时间的要求,又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2.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相统一。要树立现代化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以全面素质为基础,职业能力为本位的精神,注重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使学生具有综合职业能力。

3.制度创新和课程改革相统一。以实行学分制为着力点,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建立灵活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积极开发与学分制相适应的模块式和综合化课程,增强课程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实践性,努力构建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课程体系。

4.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相统一。要积极开展以学分制为课题的教育科学研究,努力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学分制的全面推行和课程改革的深入发展。同时要以具体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进一步丰富教学和课程,使之更加完善。

第二章    学分制与弹性学制

第五条 本实施方案采取学分框架下的弹性学制与学年制的有机结合。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3~7年)。获得毕业证书的标准年限为3~5年。未在标准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者,允许延长修业年限最多至5~7年。初中学历学生,获得院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者,可缩短1~2年学习年限。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为有利于学分制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甘肃省教育厅关于高职扩招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各专业均应根据培养目标制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条 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内容包括:专业名称、代码、招生对象、学制与学历、学习形式、就业面向、培养目标与规格、职业资格证书、课程体系与核心课程、专业办学基本条件和教学建议、继续专业学习深造建议。

第九条 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由各系组织制订,教务处审核,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终审,院长批准实施,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各专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生能力培养的需要,要求增减课程时,应由各系提出新方案,报教务处审核,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批准后调整实施。

第十条 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确保总学时数不低于2500学时,公共基础课程学时应当不少于总学时的1/4。选修课教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应当不少于10%。集中学习每学年不低于360学时,实践实习每学年不低于400学时,理论和实践教学比例不低于1:1。

第四章    学分的构成

第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间应修学分由两部分组成:

1.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指学生在籍修读的各门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岗位实习课程)总学分。一般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结算。

2.可替换学分:学生在网络平台选修课程、参加技能认证与技能竞赛获奖、发表论文专著、取得发明专利、自主创业、参加培训及荣获各种荣誉,可按照《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扩招学生学分替换免修管理办法(试行)》替换学分,免修课程。

第五章    学分的确定

第十二条 学分的确定

1.课程学分:各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以16个学时为1个学分,七舍八入,以0.5学分为最小单位计算。

2.专业技能(资格证书、技能大赛)学分:国家级、省级、院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业技能竞赛的学分折算如下: 

   

级别          学分

高级

中级

初级

国家级

12

10

8

省级

10

8

6

院级(市、县)

8

6

4

 

其中:普通话等级考试达到二级乙等获得4学分,达到二级甲等获得6学分,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获得8学分。

4.奖励学分:指非专业竞赛,控制在总学分的10%以内。

国家级竞赛一等奖8学分,二等奖6学分,三等奖4学分。

省级竞赛一等奖7学分,二等奖5学分,三等奖3学分。

市级竞赛一等奖6学分,二等奖4学分,三等奖2学分。

第十三条 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对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承认其所取得的相应学分。

第六章    课程的免修、重修、补修、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提前在院外通过自学考试或其他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其内容等于或高于相同或相近课程教学要求,凭有效的成绩证明,免修、免试申请,经各系审核、教务处批准,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根据《集中面授期间学生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集中面授旷课2.5天(含2.5天)者,未参加考试的课程及未参加面授的课程,总评成绩均不合格,学生需于次学期参加补考(未参加考试的课程)或于次学年重修课程(未参加面授的课程)。

第十七条  网上自主学习成绩不合格导致总评成绩不合格者,属于补修,于次学期补修网上自主学习,作业次数及考试标准不降。

第十八条  集中学习期间因故缺考者,或集中面授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属于补考,需在次学期集中面授期间参加补考。若补考成绩仍不合格,则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参加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重修的次数不限。

第十九条  学生对考试已合格的课程成绩如不满意者可申请重修一次,其成绩取两次中较高一次计。

第二十条  学生重修课程,必须向乡村振兴学院申请并注册,然后根据每学期开课情况,统一安排重修时间。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重修申请手续一般在次学年办理。

重修考核原则上不单独安排,随下一年级同专业相应课程的集中面授测试随堂进行,也可由乡村振兴学院视具体情况另行安排。考试作弊者,按《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扩招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该课程成绩计为“无效”,并按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暂行规定》、《学生违纪行政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经个人提出申请给予重修机会,重修方式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综合型荣誉学分:学生在籍期间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荣誉,如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等,可以获得4-8学分,替换规定课程,详见《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替换免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自主创业者或致富带头人,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乡村振兴学院审核确定替换学分(最高不超过8学分)或免修1~2学期岗位实习课程。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变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院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取得证书者,可根据折算办法折算学分替换专业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的考核,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具体情况按《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扩招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乡村振兴学院向学生公布。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向乡村振兴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乡村振兴学院转请课程负责人代为复查,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八章    毕业条件

第二十七条  毕业条件:

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2.思想素质合格(遵纪守法、行为规范)。

3.按照学院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在基准学制和学院规定的弹性学制内,修完本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含获准免修、替换的课程),考试合格并获得本专业、本学制要求的最低总学分。

满足以上所有四项条件,准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业年限期满,尚不具备毕业条件者,可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解释权属乡村振兴学院。

本方案自2020年7月1日起在2019级扩招学生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