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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8    阅读次数:4

为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构建学院与企业“双主体”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现代学徒制”、“订单式”培养,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确保学生就业质量。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就业工作,维护学生、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参照教育部2016年4月11日颁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甘肃省教育厅(甘教高[2016]41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在学院校企合作协议(见附件1)的基础上,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顶岗实习,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及规定的要求,按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所制定,由各系统一安排并经学院批准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必须参加,否则不予毕业。

第二条 顶岗实习为各专业的必修课程,单独考核评定学分,学生实习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如实习成绩不合格,必须重修。实习期间,学生在企事业单位顶岗工作,既是企事业单位的(准)员工,同时又是学校注册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校企双方均担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所有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顶岗实习,确因就业创业工作的需要可申请自主实习。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就业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实习单位接收函、填写学生自主联系顶岗实习单位审批表(见附表2)经班主任、系主任、主管部门和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安排顶岗实习。自主联系实习学生应符合学院顶岗实习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学生实习实践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各系必须以就业为导向,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第五条 全院各专业必须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并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时间不少于半年。一般情况下,顶岗实习安排在学生毕业前最后一学年进行,各专业也可结合本专业教学进程的特点与行业企业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其他时间进行生产性教学实习。学生实习期间住宿费由学院正常收取,实习单位的住宿由学院协调解决。

第六条 学院顶岗实习应当按照“遵纪守法、保障安全、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促进就业”的原则组织实施。顶岗实习的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参照《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执行。实习期间,应严格落实实习安排、时间工种的要求,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2)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3)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七条 本规定包括总则、实习就业基地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实习就业、纪律与要求、实习成绩评定、附则等。

第二章 实习就业基地建设

第八条 相关系部在实地考察评估的基础上,对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生产规模、技术、社会信誉、安全生产、实习岗位和提供就业岗位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填写《实习就业基地审核统计备案表》(见附表5),原则上每个专业不少于5个。报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复审备案,主管院长终审,通过后作为学院实习就业基地,并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在一个实习周期内,未提供就业岗位或实习学生未实现就业的实习单位,学院在下一周期不再安排顶岗实习。在实习期间,实习单位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违反《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三方协议》(见附件2),学院将不再安排顶岗实习。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条 顶岗实习管理实行“三方协同,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行学院、系部、专业教研室三级管理体制,分级落实,相互配合,责任到人。学生的顶岗实习与就业密切相关,各个部门要全员动员积极支持。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院领导任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和各系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院顶岗实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相关系成立顶岗实习教学指导小组,负责对学生实习管理、培养具有职业道德、创新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型人才,保证学生就业和就业质量。

第十二条 主管院领导负责学院顶岗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计划审批,组织研究解决顶岗实习管理运行中的政策调整、突发事件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顶岗实习工作审核监管部门,负责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动态信息管理和考核工作。指导学生实习期间与顶岗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负责做好参加“专升本”辅导培训和自主创业等特殊类型学生顶岗实习任务的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 教务处是学院顶岗实习教学工作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顶岗实习标准、顶岗实习计划、工作程序、组织协调和校内外指导教师及学生实习监督考核工作。顶岗实习运行管理教学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顶岗实习的学生的考核评价和成绩评定)和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处是顶岗实习学生班级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指导系部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班级和学生管理工作,落实实习学生的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及各类奖优评定、助学政策、学校下达相关任务的落实工作;义务服兵役实习成绩评定工作。协助做好学生实习期间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各系是学生顶岗实习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所属专业顶岗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和就业工作。

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前提下、以就业为导向、根据专业要求积极拓展建设校外实习就业一体化基地;制订具体的顶岗实习管理细则、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顶岗实习标准等实习教学文件;联系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落实实习顶岗实习具体要求,保障学生权利;完成成绩评定、资料归档工作。指导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或其他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并指导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保障学生顺利就业。

第十七条 专业教研室是顶岗实习教学任务具体实施机构,负责顶岗实习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编制、校内指导教师安排、实习学生动态管理和信息汇总、顶岗实习手册、任务书发放收缴、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 校内指导教师遵循“学生顶岗实习、教师顶岗锻炼”的原则安排。校内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是学生顶岗实习教学任务具体执行人,负责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任务并全面负责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各专业顶岗实习要严格依照教育部相关精神落实,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专业对口顶岗率达到95%以上。在顶岗实习中,学生至少完成一套完整的岗位技能训练项目和达到考核要求的其它训练项目。

第二十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二十一条 在实习前,各系由专人填报顶岗实习及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实习就业网络化管理,并实行顶岗实习月报制,每月向招生就业处提交安全管理简报;在每年1月至7月,实行初次就业率旬报制,确保初次就业率达90%以上。

第二十二条 所有进行顶岗实习的学生,都要下载手机端App蘑菇丁。加入到“工学云”管理平台。接受管理学校进行安全信息通报,出勤信息通报。学生事故通报、安全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系各专业要积极运用学校网络教学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组织学生成立学习小组,利用通讯、网络或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教学指导,为学生辅导答疑。顶岗实习领导小组与教学实习指导小组要加强对顶岗实习教学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

第四章 实习就业流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实施由相关系部负责落实,在实习开始一月前向招生就业处、教务处上报实习安排情况,并通报学生处、保卫处。实习结束后上报本专业实习总结。

第二十五条 实习原则上安排在第三学年进行,按“2+0.5+0.5”模式人才培养方案实行(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可安排生产性教学实习阶段或专业综合实习阶段,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为顶岗实习阶段);实习开始时间为第三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学院支持鼓励各专业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 “现代学徒制”、“订单式培养”、“混合所有制办学”等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各系生产性实习按生产性实习审批表(见附表4)实习计划、实施方案、巡查记录计划上报招生就业处、主管院长同意后执行,并报备教务处、学生处。

第二十六条 实习就业流程:

1.实习前一个月:各系将学生顶岗实习统一安排审批表(见附表1)和学生顶岗实习统计表(见附表3)、实习计划、实施方案、巡查记录计划上报招生就业处、主管院长同意后执行审核批准,并报备教务处。

2.实习前二周:对实习学生进行思想动员、安全教育、就业指导和专业培训等工作,并签订《顶岗实习三方协议》见附件2和《学生实习安全责任协议》(见附件3);填写《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见附件4)中领导小组名单、负责人、指导教师名单及联系电话,并上报招生就业处、学生处、保卫处备案。

组织学生学习顶岗实习教学标准和具体的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阐明时间安排和步骤,提出撰写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的要求,介绍实习单位情况和实习应注意的事项,宣布实习纪律等。

3.实习前一周:填报完成顶岗实习及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和指导学生注册到“工学云”管理平台,实现实习就业网络化管理;

4.实习开始(开学前):相关系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落实实习各环节,保证实习质量。搞好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实习工作经验;

5.专业教研室负责每周向系部负责人汇报本专业顶岗实习动态情况,落实顶岗实习“周汇报”制度;各系负责安排专业教研室主任、校内指导教师、辅导员(班主任)适时进行顶岗实习回访,通过现场检查指导、电话回访、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及时掌握学生顶岗实习运行情况,每月9日、19日在学院顶岗实习和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更新学生实习就业信息,并提交学生实习动态情况书面汇报材料,落实顶岗实习信息“月报”制度;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就业处要适时组织相关人员,采用实地调研、电话咨询等方式对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进行定期回访和检查督导,及时协调解决学生思想动态、学习工作和生活方面出现的问题,强化实习监督管理,总结推广有效经验;

6.实习结束前一个月:相关系和实习单位负责向学生公开、公布就业岗位信息(包括单位概况、岗位性质、职责要求、薪资待遇、晋升空间、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实习单位就业岗位,并指导学生签订“就业三方协议”;

7.实习结束前一周:及时收集学生的就业协议或录用证明、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实习考核成绩并存档;

8.实习结束返校:实习生座谈及表彰。

第五章 实习纪律与要求

第二十七条 顶岗实习是人才培养方案中综合性最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体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结合” 的最好方式,对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提高学生的综合岗位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管理部门和个人必须高度重视顶岗实习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确保学校顶岗实习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顶岗实习工作指导性文件,各系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统一安排学生的顶岗实习。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顶岗实习教学安排,各系须在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前,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系应以就业为导向,在各专业建立实习就业基地,积极指导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有效推动顶岗实习与就业的无缝对接,提高学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三十条 所有学生原则上由各系统一安排顶岗实习,在顶岗实习离校前,均须签订“顶岗实习三方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顶岗实习安全顺利地进行。

第三十一条 义务服兵役的学生顶岗实习教学任务,可通过提交服役期间的学习工作总结,经系审定合格后,可认定其完成顶岗实习,进行成绩评定并记入学籍档案;自主创业学生顶岗实习教学任务,可通过提交创业相关证照、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资料,经系审定合格后,可认定其完成顶岗实习,进行成绩评定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 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校注册学生,又是实习单位的准员工,在顶岗实习过程中要强化纪律意识、职业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遵纪守法、按章办事。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参加实习,穿工作服并按实习单位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期间,必须做好实习日记(实习期间记实习周记)),内容为每天()完成的实习任务和收获。

第三十四条 实习期间应听从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虚心学习,加强团结,密切合作,主动处理好企校关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爱护国家财产、对所用的机器、设备要按规定维护保养。造成责任事故或丢失工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纪律处分。必要时,系部应停止其顶岗实习,并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未经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允许擅自离开顶岗实习单位的或不遵守相关规定被实习单位辞退的,将视情节根据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要特别注意交通安全、人身安全等,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意外,要立即报告校内指导教师。

第三十九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需要请假、离职的必须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具体实施程序按照顶岗实习学生请假、离职管理相关条款操作。

第四十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必须按时到实习场地进行实习,严禁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互串岗位和干私活等,否则按顶岗实习单位纪律并结合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顶岗实习期间如在住宿、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对顶岗实习单位有意见的,必须通过校内指导教师代表学院与顶岗实习单位沟通,严禁采取集体上访、集体罢工、集体闹事等过激手段,违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将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实习结束应填写学生实习鉴定表,由实习单位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鉴定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至所属系部。学生实习结束应按规定上交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进行毕业实习的学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或录用证明寄送至所属系部。

第四十三条 实习期间要强化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严禁到江、河、湖、海游泳,不准参与赌博、上舞厅、夜总会、酗酒,确保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四十四条 在实习过程中要谨防就业骗局和陷阱,以及传销组织的诱骗。对从网上或亲友、同学处获得的就业信息,应认真了解该单位的资质详细情况,谨防上当受骗。如用人单位提出先交押金,收走各种证件等无理条件,要及时和实习指导教师联系,特殊情况下应立即报警。

第六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必须完成实习规定的任务,交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及《学生顶岗实习成绩鉴定表》(见附表6),方可参加实习成绩评定。顶岗实习成绩考核由平时工作表现(包括出勤、平时纪律等)、实习日志、实习单位考核、实习报告四部分综合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依次为30%20%30%20%

第四十六条 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由系部组织有关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态度、思想表现、实习报告、实习日()记、实习考核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成绩为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一般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并报系部批准备案,系部安排人员检查考核。实习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四十七条 跟岗、顶岗实习成绩作为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实习成绩不及格无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定资格。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四十八条 顶岗实习期间服兵役、学院认定的开展创新创业实践者实习成绩视为合格,不再参加实习。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为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的基本制度,各系可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和实习岗位的不同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201810月)”随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