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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12-04    阅读次数:10

 

一、总
第一条 学风是衡量一个学校办学水平,反映教学质量,体现学生素质的重要标志。加强学风建设,扭转现存的学风、考风不正的状况,是当前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对学生评价的重要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反映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加强考试管理,对改进教学、激励学生学习,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考试制度,遏制作弊现象,扭转学风,加强考风,保证考试质量,增加考试信度,加强考试管理,使考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定。
 
二、考试目的及考试安排
第四条 考试的目的。考试的目的是让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和加深所学的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以便进一步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专业培养方案中所有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必须取得学分的其它有关环节,均要组织考核。
第六条 凡课时、大纲相同的课程必须实行统一考试。
第七条 考试前任课教师要全面地、系统地、认真地指导学生进行复习备考,但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学生提出的有揣摩试题性质的提问拒绝回答,严禁泄漏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八条 考试以笔试为主,闭卷为主,也可采用口、笔结合,开、闭卷结合(如“一页开卷”,即允许学生将学院统一发放、带有规定标志正反面均可用的一页16K备考纸带入考场,该纸张可以在考前由学生本人手工书写任何内容以备考试使用)的方法。笔试一般为120分钟,口试为30分钟。个别科目也可采用开卷考试,但开卷的目的要明确,须经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每个学期的考试,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期中考试由各系(部)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安排;期末考试(学期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集中进行。
第十条 因课程设计、教学实习、教学任务结束早等原因需提前考试者,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学生和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主任同意后,经教务处批准方可考试。提前考试必须保证学生有一周时间复习,不能课程授课任务完成后立即考试。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的重修考试、补考及缓考考试由教学科研处统一安排,集中进行。未经统一安排,擅自进行补缓考者,补缓考成绩无效,并按教学事故对待。重修考试和补缓考考试卷的印刷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因病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持本人申请及院医务室有关病情的证明,经所在系(部)主任(申请缓考公共体育课还必须经体育教师批准)审核同意,由教务处批准并出具相应课程的缓考证明之后方可有效;因选课或重修造成考试时间冲突需缓考者,须在考试前持缓考申请(注明缓考课程)及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所有缓考手续必须于考试之前办理,考后无效。
第十三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未参加考试者,一律视为旷考。旷考成绩记为“0”,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缓考课程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进行考试,成绩的填报及录入按《甘肃农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规定》执行。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基本要求
1、监考人员的组成。学院所有在职教职工都有监考的义务,凡是我院组织的在校学生课程考试,不论是提前考试还是期中期末考试,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规则》。提前考试及期中考试由课程所在系(部)安排监考,监考教师可以为本系(部)教师,也可为其他系(部)教师。
2.监考人员资格。监考人员必须为我院正式职工。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私自找人代替或交换监考任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监考教师的,个人须提前提交申请,系(部)主任审批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三、 命题与制卷
第十六条 命题是考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学生的个性化培养,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方法考试,都应以教学大纲为基础,围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等方面,本着增强能力、提高素质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试题的覆盖面要大,以章节为单位覆盖内容不少于85%。重点与非重点的内容要合理安排,把握好各部分知识的比例。
第十八条 试题的难度、深度要适当,不出偏题和怪题,一般基本题应占60﹪,有一定难度题占30﹪左右,难度高的能力题占10﹪左右。
第十九条 试题的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为宜,有其它特殊要求的需单独说明。凡有60%的学生在考试1/2时间内交卷的,有关系(部)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如确有问题,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命题要根据学科的性质特点和考试的具体要求确定试题的类型,题型要尽可能多样化,以弥补和克服单一题型的缺陷和不足。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试题库的研究和建设,积极推广使用试题(卷)库。凡有试题(卷)库的课程,必须使用试题(卷)库,由课程所在系(部)指定保密员随机抽取,印刷后封存。
第二十二条 同一教材、同一授课计划的课程,均应统一考试,考试实行教考分离、集体阅卷制。
第二十三条 每门考试课程须命A、B两套试题,两套试题的类型、题量和难易程度要基本相当。命题时须同时拟定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
第二十四条 试题按教务处统一规定的8K试题模板,分两栏用小四号字打印,试题上方必须注明使用学年、学期和使用班级。
第二十五条 命题教师在考试前10天将A、B两套试题、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或答案要点等,交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部)主任批准后,随机抽取一套作考试用,另一套封存作缓考用;在考试前一周将正式考试试题交到教务处统一印刷制卷;严禁使用以前用过的考卷或复习资料进行考试。
第二十六条 试题是学院的保密资料,印制时需专人负责,严格保密,不得泄密,否则将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试卷清样需经命题教师校对无误,签字后方可印刷。
第二十八条 制卷过程要在制卷负责人的监督下进行,制卷人不得留底,废卷立即销毁。印刷的试卷须规范、清晰,装订正确,无错装卷和倒装卷,要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试试卷(包括未使用的A卷或B卷)由各系(部)保存,不得随意处理和销毁,保存时间至学生毕业后三年。到期试卷由所在系(部)审核批准后,统一组织销毁。
 
四、考试纪律
第三十条 考试前各系(部)要认真统计学生缺课、缺作业、缺实验的情况,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的1/3学时者,缺做作业、实验达1/3以上者,以不及格论处;所缺做作业和实验在考试前补齐后,可以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考场参加考试,并按照《考场规则》认真参加考试。
第三十二条  加强监考是维护考试秩序的关键,各系(部)要按考场及监考安排表落实监考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教师、干部担任监考工作。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教学科研处、学生处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系(部)主任必须参加巡考,以便及时处理一些突发性事件。
第三十四条  各系(部)组织监考教师和全体学生认真学习《考场规则》和《监考规则》,严格执行,大力宣传。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清点试卷,检查试卷与考试人数是否一致,并填写好考场记录单交到教务处。
第三十六条  考试期间,学院及时向全院通报学生违纪和作弊、监考教师失职及有关考试其它情况。
 
五、试卷的评定与分析
第三十七条 评卷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命题时拟定的评分标准评卷,评卷以卷面答案为依据,不得掺杂或考虑学生的好恶印象、学习态度、政治表现等其它因素;要公平打分,不徇私情,不给人情分,更不得随意更改答卷内容和成绩。
第三十八条 凡“考教分离”的课程及全院性统考课程必须组织集体密封阅卷;由不同教师承担、使用同一试题考试的课程,须组织相关教师集体阅卷;凡统一试题多头讲授的课程,应组织各主讲教师采取分人分题流水作业的方法,统一阅卷;其他课程由任课教师或由系(部)指定教师阅卷。系(部)须对阅卷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十九条 有平时成绩的课程必须在该课程考前两周确定。所有课程应增加平时测验次数,根据平时测验、课堂讨论、实验实习的情况,将平时成绩计入总成绩,加大平时成绩所占比重,原则上平时成绩所占比重可以为20%。
第四十条 成绩记载一般实行百分制,口试、实际操作、课程论文、教学实习、毕业论文、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可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四十一条 成绩登记要如实进行,成绩报表中“总评成绩”、“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栏必须全部填写。成绩一经登记,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成绩的换算、上报录入、公布以及误登、漏登后的更改等按《甘肃农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考试成绩评定工作应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并将成绩登记表(须经任课教师签名)、试卷分析表于放假前两天交教学科研处。不按时交成绩者,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实行考教分离和集体阅卷制课程,必须统计各班级平均成绩,连同任课教师姓名上报教务处,学院将向全院公布。
         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通知学生准备下学期重修。
第四十三条 试卷评定后,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的答卷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质量分析,有条件的系(部)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对考试进行科学分析,对学生成绩是否正态分布进行检验和进一步对试卷的难度、信度及效度进行分析,以改进教学工作。
评定后的试卷要交到系(部)办公室统一保管,以便检查教学质量时随时抽查。
六、考场规则
第四十四条 考生在规定考试时间前二十分钟凭考试证(或准考证、学生证)进入考场, 对号就座,并将考试证(准考证、学生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无考试证(准考证、学生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十五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试开始一小时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开考后迟到15分钟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对迟到的考生不再延长考试时间,必须按正常考试时间交卷。
第四十六条 考生不得携带手机、BP机、文曲星、复读机、收录机、有编程及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等通讯电子类设备进入考场,不得携带未经教师允许的书籍、草稿纸和其它物品进入考场,如带入考场则应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入场后考生应自觉清场,开考后在自己的周围不允许出现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 考试时考生不允许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试卷拆开警告无效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第四十八条 考生应做好考前准备,考试时非特殊情况监考教师不能批准其出入考场。
第四十九条 考生领到试卷后,须先准确填写姓名、学号等相关信息。答卷一律用蓝色、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否则答卷无效。字迹要工整、清楚。 要独立完成答卷,不准交头接耳、相互暗示、窃看,不准翻阅书籍、资料、笔记本,不准与外部进行任何形式的通讯与联络,更不准代答和传递试卷、纸条等。凡通过非正常途径答卷的一切行为,均以作弊论处。对作弊的学生,监考教师要停止其考试,没收试卷,令其退场。
第五十条 要保持考场内外的肃静。不准喧哗,不准自由走动,必要时可举手示意,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开考1小时后,考生方可交卷退场,提前答完试卷的学生,应将试卷和草稿纸一并交给监考教师,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话,以免影响其他同学答卷。
第五十一条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放桌面,待监考教师清点无误后,方可退场。继续答卷者其试卷作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作弊论处。
第五十二条 监考教师是考场纪律的主要执行者,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考生有权向教务处举报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监考教师。
 
七、学生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犯考试纪律论处。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又态度不端正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试卷作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警告处分。
1、进入考场后,不听从主、监考安排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2、闭卷考试时,仍将有关资料及录音机、现代电子工具等一切可能与考试作弊有关的物品留放桌内或桌面者。
3、考试时借故离开考场,后经查无正当理由者。
4、考试过程中与他人交头接耳者。
5、未经同意将试卷拆开或带走者。
6、提前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干扰考场秩序者。
7、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和不按规定交卷者。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该课程试卷作废,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偷看他人试卷者。
2、为他人作弊传递试卷、纸条或有意供他人抄袭者。
3、考试前有意在身体、衣服、桌凳、文具上誊写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者。
4、要求他人提供答案者。
5、有违纪行为或嫌疑,又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警告者。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试卷作废,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1、抄袭他人试卷和各种禁带资料以及预先准备在身体、衣服、纸片、桌凳、文具上书写的考试内容者。
2、利用手机、计算器、文曲星、BP机、等各种现代电子工具进行作弊者。
3、纠缠教师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者。
4、以贿赂、恐吓等方式利诱或胁迫他人为其透题、更改成绩或创造作弊条件而未遂者。
5、替他人代考者。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试卷作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曾因考试违纪受过处分,再次作弊者。
2、找人代考者。
3、以各种手段窃取试题者。
4、违犯考试纪律或作弊,证据确凿,而态度极其恶劣者。
5、以不正当手段,迫使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为其更改成绩者。
第五十七条 因考试作弊而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如认错态度好,确有悔过表现,且在校期间没有受过其它处分者,可申请留校试读。准予留校试读者退学手续缓办。
第五十八条 留校试读期限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半年)。试读期间,学生按专业标准的 200%缴纳学费,并不得享受奖学金。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试读期间,已经考核合格并获得学分的课程免修。
第六十条 在试读期间,学生如有违犯校纪行为或同时出现两门课程考试不合格,则中止试读,退回其家庭所在地。试读期满,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部)初审合格,报学校审批后转为正式生。
 
八、监考规则
第六十一条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准迟到、早退,不能无故缺席,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凡因监考人员严重失职或袒护、包庇学生作弊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做出严肃处理。
第六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与监考教师争执,如与监考教师有不同意见,可在考试结束后向教务处反映,若有在考场上与监考教师争吵、辱骂甚至殴打监考教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十三条  每个考场设主考、监考各一名。主考由任课教师或该门课程的相关教师担任,监考由各系(部)或教学科研处根据学院每学期考试安排选派教师担任。主考和监考共同负责本考场考试过程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主考、监考教师要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认真 清理考场、做好考前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检查考生证件、清点考生数及缺考情况;将考场号、应考课程、考试班级、考试起止时间及监考教师姓名书写到黑板上。
第六十五条 考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向考生宣布考场号、考试课程、时间和班级,并宣读《考场规则》;考前5分钟,向考生发放试卷,并提醒考生在试卷特定位置填写相关考试信息。
第六十六条 开考后,监考教师要重新校验考生考试证与考生本人是否相符,检查证件姓名与试卷填写姓名是否一致。考试中,发现考生有违犯《考场规则》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作弊者,要留下证据,令其退场,并在证据上注明该生班级、姓名、学号,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违纪作弊情节,并在作弊考生的试卷上写下“作弊”字样,作弊试卷、作弊证据及《考场记录表》考试结束后送教务处。
第六十七条 开考后15分钟,禁止考生入场;开考6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考试时间进行到一半时,将交卷考生数如实填写于《考场记录表》。
第六十八条 除本考场考生、监考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在考场内,主考教师除巡视考场时向学生解释有关试题外,不得与学生交谈;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字迹不清的,可当众说明。
第六十九条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立即指令考生停止答卷、全体起立,待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退场;认真核对《考场记录表》,不得漏填项目。如试卷缺少,应立即报告教学科研处,迅速追查。
第七十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准任意提前和推迟考试时间,在考场内不准阅读书刊报纸,不准备课改作业,不准随意离开考场,不准吸烟,不准谈笑,工作态度要严肃认真。玩忽职守者应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以行政处分,并按教学事故对待。
九、附
第七十一条 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其他有关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