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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5-12-04    阅读次数:9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对专业建设、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学术指导,促进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管理,确立教学中心地位,提高教学质量,推动学院教学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其它条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院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和系(部)主任等教学业务骨干组成的最高学术咨询、评议、评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审议全院学科建设、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学术活动、教科研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秉承民主管理、专家治学的原则,以繁荣本院学术、提高教科研水平、培养造就高水平人才为宗旨,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基本建设、科技发展以及学院各方面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所)推荐,报请院务会议批准后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总额不超过15-17人。各系(部、所)推荐人选时,要考虑各专业的布局和各专业带头人的分布。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并经过推举,学术委员会可聘请若干名学术造诣深,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权威和影响的专家学者及专家型领导担任校外委员。校外委员根据所研究问题的实际需要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和活动,为院学术委员会的非常任委员。校外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1/10。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院长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超过3届,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因工作调整离开学院工作岗位半年以上者,实行自然更换,由其所在系(部、所)提出替补人选,经学术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通过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须2/3人数通过,院务会议研究确定,新任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单位)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为委员会秘书长。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辅助院长履行以下职责:
1、咨询和审议专业发展规划、新专业设置、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规划,及其它有关学术事务方面的重大决策。
2、参与制定有关学术政策。指导和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组织参加国内的各种学术交流会。
3、评定院内各类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各类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
4、审议校级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推荐申报纵向科技项目,监督各类项目的实施。
5、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及向校外推荐的优秀人才;审议学院各级、各类专业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审议校级科研成果奖、教学与教研成果奖、优秀教材与优秀论文奖;审议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做突出贡献的校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受理议案的范围包括:
1、院务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责成研究和审议的议题。
2、学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提交的议题。
3、上级机关或部门要求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评议并经院主管领导同意的议题。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际出席人数以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为有效会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需要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出席会议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的讨论和表决。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票决制,在对所审议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常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一般决定事项以实际到会人数的票数过半为通过,重大事项以实际到会人数的票数超过 2/3为通过。在学术问题上,应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委托秘书单位邀请校外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 2/3委员通过,报院党委会议批准。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纪律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凡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其他利益关系人时,应自行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严格遵守本章程。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结果。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委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委员资格。
第六章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院务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