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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5-12-04    阅读次数:3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落实素质教育要求,努力提高我院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分制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我院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我院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我院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同时交纳各种费用。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系(部)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经学院校医室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此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申请入学,经学院校医室复查合格,学生处批准,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交清学费后,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证遗失者,由系(部)开具证明,到学生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学院校医室证明,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请假一般须由本人办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一条   学生请病、事假一天,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所在系(部)主任批准;请假超过一周者,由系(部)签注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学生请假手续均由系(部)存查。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须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及社会调查、劳动、军训、学院团体活动等,都要进行考勤。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课堂教学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等,每天按6学时计算。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5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一月以上或一学期累计请假达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以上者,应令其休学,随下一年级重修。某一门课程因请假缺课时数达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应予重修。体育课缺课(包括请假)四分之一者,成绩以不及格对待,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处,具体按《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时,无实践环节的公共基础课可按平时(含期中考试)占40%,期末占60%的比例评定总评成绩;有实践和技能环节的课程,可按平时(含期中)占30%、期末占50%、实践环节与技能环节共占20%的比例评定成绩,各组分内具体比例由各专业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就业方向选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以结课(课程结束后)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关系参照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学院提倡考试形式多样化,考试原则上以笔试为主,闭卷为主,也可采用口、笔结合,开、闭卷结合的方法。
第十九条 学生理论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成绩按“五级制”(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F)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见《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因患有疾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校医室证明,班主任签注意见,基础部(主任或体育教师)批准,报教务处处备案,可修读体育保健课,并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考核通过者,体育课程按合格记载成绩和绩点。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选修课,凡未参加选课或选课未选中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违纪处理
1、学生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均按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暂行规定》和《学生违纪行政处分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2、考试作弊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必修课(含核心课)及专业方向限选课中的课程必须重修,学生本人须提出申请,所在系(部)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学科研处批准后,可给予一次性重修机会。其余课程可申请重修,也可选修其它课程。
3、学生作弊后,在一学年内按试读生对待,需按有关规定向学院缴纳费用,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包括作弊课程在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退学条件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缓考、补考与旷考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持有关证明及本人申请,由所在系(部)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务处严格审核后,该课程可予缓考,缓考手续一般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缓考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缓考考试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
2、正常考试及缓考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一般不准因事缓考。
3、未办理缓考手续或无故不参加某门课程考试者,以旷考论处。旷考课程成绩计为零分。必修课(含核心课)及专业方向限选课中的课程必须重修,学生本人须提出申请,所在系(部)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给予一次性重修机会。其余课程可申请重修,也可选修其它课程。
4、包括旷考课程在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试读或退学条件者,要作相应的试读或退学处理。
第四节   免修、免听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   免修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免修部分课程,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学生免修课程必须于每学期选课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所在系(部)主任签注意见,教务处批准,并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含)以上,方可免修该门课程,学分和绩点按实际成绩记载。
       公共基础类课程,技能类课程,实验实训类课程及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六条   免听:学生课程选定后,可以免听部分课程,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免听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任课教师考核同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已办理免听手续的学生,免听课程可全部或部分不听课,但必须参加期末考试、阶段考试(主要指期中考试)及实训环节的教学,并要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
       公共基础类课程,技能类课程,实验实训类课程等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七条   重修:
1、学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2、补考成绩最高按60分记载,并在成绩后加注“补考”字样;重修和另选课程的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载,但须在成绩后加注“重修”字样。学生的某门课程考试及格方可取得学分。
3、毕业班学生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既可延长修业年限重修,也可申请毕业前补考,补考只限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累计两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必须延长修业年限重修,不准申请补考(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
4、无论何种原因,重修课程均须按课程缴纳重修费。重修费20元/门。
5、学生重修一门课程,须经主讲教师同意后,办理选课手续:本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可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补选;如隔一学期开设,可按正常选课办理。
6、作弊课程及旷考课程的重修,学生本人须提出申请,经主讲教师同意并签字,所在系(部)主任签注意见,教学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办理选课手续:本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可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补选;如隔一学期开设,可按正常选课办理。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或原学校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外校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3、学院因专业停招改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学习者;
4、学习刻苦,但学习原专业确有困难而又符合转入专业或转入学校条件者;
5、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本院原专业报到人数不足以单独设立专业班等情况,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要求在院内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进行考核,转入系(部)主任审批,报学生处、教务处并经主管院长批准;
2、转入其他高职院校,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待转入院校同意后,学院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下文(发函)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只限于在校学习的前二年内。每学年5月份办理有关手续;
4、转专业的学生凡未修读过的必修课及限选课要补修;已修读的同类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经审核后承认其所得学分;其他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任选课学分计算;
5、学生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取得学籍的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委托培养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经医院诊断停课治疗或疗养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2、在一个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须填写“学生申请休学登记表”,并持有关证明,经系(部)主任审核,学生处批准后,报教学科研处备案,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和离校手续。
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的体检康复证明,并经学院校医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或停学,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系(部)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学生处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
3、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并报学生处等部门批准后,由学院下发复学通知,学生持复学通知报到注册。
第三十五条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累计在校时间。
第七节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转为试读生试读:
1、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该学期所修读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
2、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该学年所修读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学生在校试读时间为一学年,试读学生须按有关规定向学院缴纳费用。学生在试读期间已经考核合格并获得学分的课程免修。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
1、一学期内,所修读的课程均不及格者;
2、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该学年所修读总学分的四分之三者;
3、在校期间,累计试读超过两次(不含)者;
4、学生在试读期间,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数,累计超过所修读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5、应休学却拒办休学手续者;
6、休学一年期满既不复学又不申请延长休学期限者;
7、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8、经过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者;
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0、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11、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12、本人要求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3、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5年(三年制)和7年(五年制)者;
14、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事宜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送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后,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办理。
第四章   肄业、结业、毕业与离校
第四十一条   肄业
1、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95%(不含),但己达到总学分的25%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2、中途退学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己取得的学分满足上款规定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结业
1、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己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总学分的95%及以上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毕业论文(设计)、实验实习、技能考核、体育课有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
学生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学分,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1、凡在校学习四年(学分制实施方案规定,三年制学生在校时间 2-4年,在籍时间2-5年;五年制学生在校时间4-7年,在籍时间4-8年。)后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一年可申请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凡修业年限己达到5年(三年制)或7年(五年制)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2、因实验实习、技能考核不及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工作后满一年时,可凭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及综合考核结果,向我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3、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其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时,其毕业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时须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等分别交回学生处和有关部门注销。
第四十六条   学院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院要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要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提前毕业与延长修业
第五十一条   提前毕业
1、学生提前达到毕业条件,须在每年3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同意,经学院批准后,可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2年。
2、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提前参加就业。
第五十二条   延长修业
1、学生修业满5年(三年制)或7年(五年制)(不含休学时间)时,若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数者(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2、学生办理延长修业,须在每年3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3、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不按时缴费者,取消其延长修业资格,按有关规定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4、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院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院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须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九条 学院要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要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院有关奖励规定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评定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对思想品质、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单项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违法、违规、及无故旷课、作弊等违纪行为的学生,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八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须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由学院负责人、学生处、教学科研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从2005级专科生起施行,对在校中专生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八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学院原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如与本条例不符,以本条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