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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农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发布时间:2018-11-09    阅读次数:88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推动学院发展。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定学院校训、校歌、校徽、办学理念和学院精神等。

(二)讨论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由院长颁布实施,教代会监督。

第八条、教代会要支持院长的工作,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是学院的正式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处、室、系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不得高于20%,并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退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因违法乱纪,无故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工代表义务,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选举办法撤换。

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五分之一。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被选举代表获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院党政工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教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后,大会筹备组织应当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三条 、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应建立完善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同时兼任工会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学生和离退休教职工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二零一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