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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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32
号令
)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
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
意见》、《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
(
以下统称学校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民办学校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动学校办学水平整体提升。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
二
)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
(
三
)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
(
五
)
审议学校上一届
(
次
)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
(
六
)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
;
(
七
)
通过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
(
八
)
讨论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形成文件。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并通过之前不得变更。被否决的事项,如超过三分之一教职工代表认为需要复议的,可经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
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连选连任。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并推选出团长,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中应有专职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专职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
,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不得高于
20%
。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少数民族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
3
年或
5
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或增补代表。具体办法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选举会议应有
2/3
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大会筹备组织应当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
一
)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
二
)
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
(
三
)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
(
四
)
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
(
五
)
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校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
(
六
)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
)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
(
三
)
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
(
五
)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
(
六
)
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凡有教职工
80
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不足
80
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职工大会制度。高等学校应在其二级单位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学校工会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
3
年或
5
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学校代表的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离退休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在
80
至
200
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
30%;
教职工在
201
至
500
人的,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
20%
~
30%;
教职工在
501
至
1000
人的,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
15%
~
20%;
教职工在
1000
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
5%
~
15%
。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
150
人。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研究确定,提前以书面形式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意见,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民主评议等专门委员会
(
工作小组
)
,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
(
工作小组
)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中,专任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急需解决的问题,可由执行委员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
(
工作小组
)
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学校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学校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五章
机
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
一
)
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
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
(
二
)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
;
(
三
)
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
(
四
)
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及时沟通
;
(
五
)
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
(
州
)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工作规程。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