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秩序及治安管理规定
校园安全秩序及治安管理规定
1.认真贯彻落实综合治理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处、系、部各负其责。
2.创建安全、文明的学院环境,全院职工要做到以下“十不”:
(1)不将办公室、实验室、库房等公用房门钥匙转交他人 (包括家属、子女)使用。库房、教室钥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电视柜及教室门应及时上锁。
(2)不在公共场所存放私人物品。
(3)不在楼梯间堆放杂物。
(4)不在校园内乱贴乱画。
(5)不损坏花草树木。
(6)不在校园内乱设营业性摊点。
(7)不在校园内饲养动物。
(8)不在教学区、办公区大声喧哗或吵闹。
(9)不在午休和夜间使用音响等电器,影响他人休息。
(10)不随意在校园内、家属区乱停乱放机动车、自行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车棚内,并上好锁。
3.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做好来访登记工作,学生宿舍内不得随意留宿。
4.各处、系、部室、学生宿舍及住户要加强防范意识,遇到陌生人须询问,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同保卫科取得联系。
5.严禁师生员工私藏枪支弹药等禁止性武器及管制刀具。
6.严禁在校内进行任何赌博或变相性赌博活动。
7.教职工家属违反上述条款,影响学院正常秩序者,均由职工本人负责,对违反上述条款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给予50元——100元罚款。对影响面大,情节严重者应从重处理。
8.对犯有下列情节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并给予100元——500元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纠集社会流氓行凶、闹事、打架斗殴,致伤致残人身者。
(2)进行偷盗、抢劫、敲诈、欺诈他人财物及危害公民人生安全者。
(3)尾随、堵截、调戏、侮辱妇女者。
(4)窝藏赃物、赃款及包庇犯罪分子者。
(5)吸毒、贩毒和复制、收看、贩卖黄色书刊、录象者。
(6)妨碍和干扰保卫、公安人员执行公务者。
9.对举报、揭发违法犯罪行为者及见义勇为者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